光辉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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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把社会和谐明确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我们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和谐社会思想源远流长,由来已久。不论是我国古代的思想家,还是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都对和谐社会思想进行过论述和探讨。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古代先哲就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也从各个方面论述过和谐社会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更是对和谐社会思想进行了精彩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更是把“和谐社会”思想上升到理论高度,为我们奠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石。这些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来源和理论基础。

(一)和谐社会思想根植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然是最近才明确提出的执政理念,但在我国古代文化和社会思想中,和谐社会状态始终是历代先贤圣哲所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探寻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和谐社会思想,典型的是以孔、孟为源头的儒家积极的和谐思想和以老、庄为代表的具有消极意味的道家和谐思想。

1、儒家的和谐社会思想。任何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都有它关于社会理想的设计和描绘。孔子的“仁学”当然也不例外。孔子的“仁”,不仅是仁人君子的最高道德理想,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最高理想境界。孔子从“仁者爱人”的人道思想出发,倡导以“仁”为核心,重视人,爱惜人,才能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仁”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做人的最高准则。由此出发,孔子提出了执中用和,即中庸与“和”、“同”的思想。“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论语·中庸》)所谓中庸,乃“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论语·礼记》)之意。所谓“和”,“以他平他谓之和”,说明不同性质的事物可以和谐统一。而“同”则是“以同裨同”,指性质相同的事物可以无差别统一。孔子认为把中庸与“和”、“同”思想联系起来,只要做到中、和,则天下就可以赞天地之化育,达和谐之状态。孔子推崇和谐,他的“中和”以承认矛盾和对立因素存在为前提,采用“致中和”的办法来协调对立面,提倡为人处事“过犹不及”,“执两用中”,使事物的矛盾处于和谐的均衡状态。孔子的的中和思想渗透在他学说的各个方面:论及为政,他追求有差等的稳定和谐社会;论及人际交往,他提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论断,主张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可以说,孔子的和谐论是为了实现人际和谐和社会和谐。

孟子在继承孔子的以“仁”为核心的和谐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天人合一”的学说。孟子认为,“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孟子·万章上》)与此同时,他还指出,君权是“天与子,人与子”,即君权是天和人共同授予的。在这里,天是虚设的,人则是现实的。因此他又说,“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离娄上》)因此,孟子认为,天人合一,天子的命运最终是在天命下由人民决定的,必须以民为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这是从人君与臣民的关系上来讲的天人合一。孟子还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论证了“天人合一”。“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这里的天时指的是自然之天,天地人相比较,孟子认为应该更重视人事,认为人心的向背决定天下的命运。然而要顺天时,依地利,求人和,使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和谐相处,才能达到和谐的天人合一。因此,天人合一,尊人重民,社会才能处于和谐状态,才能长治久安。

荀子对天人关系在孔孟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和深化。在中国思想史上对“天人合一”作出最有价值阐发的,就是以荀子为代表的“天人相分”观念。然而,“天人相分”观念并非主张天和人的绝然对立,他的“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并不排斥“顺天”,即遵循自然规律。他说:“财(通裁)非其类,以养其类,夫是之谓天养”(《荀子·天论》)。自然界的规律制约着人类的生存发展,人类必须顺应自然,利用他物,养活自己。因此,在“天人相分”的表面现象中,又蕴涵着“天人合一”的思想。他指出,“天”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日月星辰,山川草木,阴阳风雨,四时变化,都属于“天”的范畴。“列星随旋,日月逆炤,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荀子·天论》)这说明各种自然现象构成“天”,各种自然现象“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有其形成和存在的方式与状态。在天人的关系上,荀子认为天人相应,相适而存。自然之天是客观存在,要尊重其存在的必然性与规律性,同时人也要在“天”面前发挥主观能动性,征服和改造“天”,使之为人类服务,人与天应和谐相处。

2、道家的和谐社会思想。老子把人与自然的统一建立在客观的“道”的基础之上,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42章)。天、地、人效法于道,统一于道,而道却是自然而然的。老子建立的天人关系,是一种人基于无为状态的与天和谐的思想。老子对社会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其对“道”的阐述。老子认为,“道”是产生宇宙万事万物的根本。“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阳而报阴,冲气以为和。”(《老子》第42章)在这里,老子指出,道生万物,万物相和,说明了包括社会运转在内的万事万物生而为一,和谐相处。在处理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老子主张天道自然,人道无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第37章)道永远是顺其自然的,即无为,而宇宙中却没有什么东西不是由道所为而成,即“道法自然”。在这里,老子要求在社会生活方面要遵循天道自然的法则,顺其自然,使社会和谐发展。为此,老子勾画了一幅“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第80章)的“小国寡民”的社会图景。在这种社会里,人们相互帮助,和谐相处。老子设计的这种理想社会只是基于对当时春秋时期社会混乱的不满而虚构出来的桃花源式的乌托邦,但这却构成了以后中国文化和社会思想中追求理想社会的原始模型。在这种社会里,人人平等,和睦相处,共同生活,和谐共存。

庄子把老子的这种和谐思想发挥到极致:“若然者,乘云气,骑日月,而游乎四海之外,死生无变于己,而况利害之端乎?”(《庄子·齐物论》)物我交融,天人合一,当然死生、利害均无所惧。庄子妻死鼓盆而歌,庆祝人死回归自然,实现与真正生命秩序的同一。庄子认为,人顺应自然、泯灭于天就是人生最佳状态,故此才能对现世人生持如此超然、如此出世的态度。

3、儒家和道家理想的和谐社会。儒家主张人性善,因此要求通过道德修养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社会成为和谐的理想社会。孔子说:“为仁由己,其由人乎?”做到道德上的完善完全靠自己,哪里能靠别人呢?如果人人都能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并且身体力行,那么社会就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在儒家的《礼记·礼运》中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大同”社会的蓝图:这

个社会是一个“天下为公”的社会,有着和谐人际关系的社会,和平宁静的社会,夜不闭户的社会等等。这大概也就是孔子向往的“天下有道”的社会,孟子追求的“行仁政”的社会。而道家则认为,人有其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来源于“道”。“道”的本性是“自然无为”,因此人也应发挥其“自然无为”的本性。老子说:“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第57章),能效法“道”的圣人是懂得“自然无为”的意义,据此以实践之,就可以建立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社会。这个社会是顺应自然的社会,无矛盾、无争夺的社会,和平宁静的社会,自满自足的社会。这是道家崇尚的无为、自然的和谐社会。

(二)和谐社会思想常见于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的思想

空想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思想发展过程中的初级形态。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和设想未来新社会的过程中,对建设“和谐社会”有过启迪性的阐释。虽然他们未能找到实现这样的美好理想社会的现实道路,但他们的有关论述却始终闪烁着理想的光芒,并为以后的科学社会主义经典作家所吸收、继承、创新和发展。

1、傅立叶的和谐社会思想。傅立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和抨击。他说:“文明制度的机构在一切方面都只是一种巧妙地掠夺穷人而发财致富的艺术”根据自己的体验和研究,傅立叶指出:“文明制度乃命运的对立面,是颠倒世界,是社会地狱。”因此傅立叶主张制立一种实行公有的“和谐制度”,认为在这一制度下劳动非但不使人痛苦,反而使人身心健康。

傅立叶预言,在和谐制度下,由于劳动成了人的第一需要,人的劳动积极性空前提高,社会生产迅速发展,这使得沙漠变成良田,运河纵横大地,人们的生活也从根本上得到了改观。和谐制度是傅立叶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制度,“法郎吉”是和谐社会的基层组织,许多“法郎吉”构成和谐制度的总和。他所设想的“和谐社会”以消灭城乡对立、工农差别为目标,把和谐社会的基本单位——“法郎吉”设计得惟妙惟肖。在“法朗吉”内,大家的收入和地位不一定平等,实行按劳分配。每个“法郎吉”占地一平方法里,固定人数为1620人。这些“法郎吉”成员居住在叫做“法郎斯特尔”的大厦里,这种大厦功能齐全,设备完善,除了供他们居住外,还有厨房、餐厅、工厂、学校、旅社、交际厅、教堂、交易所、评判会、歌剧团、秩序望楼、自鸣钟、电报局和信鸽等都将被安置在大厦里。大厦里的每栋房屋内部建有长廊街,每栋房屋中间设有柱廊,工人、农民们可以通过用细沙铺着的地下走道,从“法郎斯特尔”大厦到达田间种植或去工厂做工,完备的“法郎吉”内,在距农活不太远的地点,还建有农民自己的夏季别墅。“法郎吉”的资金通过入股形式筹集,它以农业生产为主,工业生产居第二位,商业全部由政府控制,商业活动只限在“法郎吉”之间进行,不允许任何个人单独地为私利从事商业。“法郎吉”成员按情欲和对某种活动的兴趣而自由结合成“谢利叶”小组,各“谢利叶”按照家务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商业劳动和教育劳动等方面分类,经常展开竞争和竞赛,充分发挥情欲引力作用进行管理。在“法郎吉”内参加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非强制性的快乐体验。“法郎吉”每个成员按其资本、劳动、才能进行分配,劳动占六分之三、资本占六分之二,才能占六分之一。傅立叶所设计的法郎吉是取消私人经营而保留私有制的集体合作组织。他指出未来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大生产和科学艺术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工农业、教育、科学、艺术等劳动充分协作,且只有实现大规模生产和高度发展的科学艺术与协作结构的完善统一,才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傅立叶所描述的是没有阶级压迫、没有国家、没有军队、没有法律、没有战争的和谐社会。他认为合理的与和谐的秩序是自然界与人类同样存在的先定的基本结构,他的和谐社会代表着必然会到来的人类发展阶段。

2、圣西门的和谐社会思想。圣西门、傅立叶深受牛顿的影响,他们崇尚万有引力的和谐。圣西门经过多年苦心孤诣的设想,设计出一个以“实业制度”为标志的和谐的理想社会制度。这种新社会制度的宗旨就是“人民的幸福是社会组织的独一无二的目的”实业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一,“应该坚持实行‘一切人都要劳动’”;第二,“必须坚持有计划地组织整个社会生产”;第三,“必须坚持尽可能完全平等”;第四,“必须坚持一切人都应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圣西门把自己的任务规定为建立一种能够准确预知人类未来的原理,这样人类就可以根据宇宙法则的已知程序,有把握地计划自己的共同未来。

3、欧文的和谐社会思想。欧文是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著有《新道德世界书》。欧文极力倡导和谐的共产主义“劳动公社”。公社是欧文理想社会的基层单位,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公社的基础。他力主建立公社,以消除失业。他不但对“劳动公社”有详细的理论论证,而且还曾于1824年亲自带领5个儿子和一些门徒,离开英国,到美国花了18.4万美元在印第安纳州购买了3万英亩土地进行改革计划试验,在那里建立“新和谐”共产主义实验区。当欧文的共产主义“劳动公社”试验失败后,他又回到英国的汉普郡继续试验,虽然又失败了,但是,欧文为建立一种和谐社会组织的实践仍然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恩格斯评价说:“欧文不仅宣传了‘坚决的共产主义’,而且在五年之中(三十年代末和四十年代初)还在汉普郡的协和移民区实行了共产主义,那里的共产主义在坚决性方面可说是无与伦比的了。”然而,共产主义不是单靠“坚决性”就能实现的,“只有采用同生产力的现在这个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新的生产方式,新的生产力本身才能保存和往前发展”。欧文认为,为了建立新的和谐社会,新社会的人应该得到全面发展,所有的人生下来都要受到良好的教育,使他们逐步发展成为德、智、体方面最完善的人。欧文认为在新的社会中,在符合人的本性的生活条件下,人将恢复自己的完美性,他的使命是“着手把地球变成永远充满着和平和幸福的人间天堂”。

(三)和谐社会思想依托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和谐社会思想

如果全面追溯历史、审视现在、展望未来,我们会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和谐社会思想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确提出和集中阐释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但这决不能说明他们对和谐社会的忽略和不重视。相反的,他们的一些关于和谐社会的论述和真知灼见,至今仍然闪烁着耀人的理性光辉,是不可多得的社会理论财富,并在现实中仍具有宝贵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和谐”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是人类生命存在的基本条件,又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普遍要求。马克思恩格斯所向往的和谐是指这样一种境界,即它不是社会生活中矛盾的寂灭,而是矛盾在人类可以进行自觉调节,并能促进自然的进化与人类自身的发展的达成的协调与稳定的境界,这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和谐。为了探讨和谐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探讨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和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和谐问题。

1、人与自然的和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以人对客观世界的积极改造所达到的物我统一与心物和谐的境界,是人类立足的依据并表征人自身发展的水平。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他们认为人是受动性与主动性的统一,呼唤着主体的进取精神。他们强调人的主体选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人的自由是行动的自由,和谐则

是通过对世界的积极改造所达到的物我统一与心物交融的境界。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过去人们似乎有一种错觉,以为马克思象他在《资本论》中所做的那样,研究重点在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其实不然。马克思恩格斯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关注程度完全不亚于他们对人际关系的关注。

马克思非常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马克思认为,自然界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人在肉体上也必须依靠它们的物质产品才能生活。这里,马克思肯定了人与自然在人的生命活动的基础上的统一与和谐。马克思说:“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表现在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和谐是指人与世界的统一也是一种积极的和谐。在马克思所设想的人、物统一中,人是主动的、积极的一方。一方面,人需要依靠自然界才能维持其生命的存在,另一方面,人又处处将自己与自然界相区别,将自然界作为自己思维的对象和改造的对象。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还在下面这段话里作了更进一步的展开,他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说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的本质即自己的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马克思所说的人是一种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包含这样两层意思,即一方面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他的身体器官、存在于他身上的自然力、生命力和生命过程,都属于物质自然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另一方面,人自觉地与自然相对立,将人之外的自然看作是他的存在和活动不可缺少的对象。在人与自然的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矛盾运动中,对自然的积极的改造,使自然更适宜于人的生存,成了两个对立侧面沟通的重要环节,人与自然将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新的统一与和谐。

恩格斯也非常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恩格斯曾明确指出,人类必须摆正自身在自然界所处的位置,正确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以调节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等著作中,恩格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伴随着人类物质生产活动的不断发展,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也在不断改变,趋向统一。恩格斯指出:“如果懂得在工业中向来就有那个很著名的‘人和自然的统一’,而且这种统一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慢或快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就像人与自然的‘斗争’促进其生产力在相应基础上的发展一样,那么上述问题也就自行消失了。”可见,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发展,是人类脱离动物界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恩格斯反复强调人与自然的不可分割性,指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这就说明,人们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家园。因此,人在发展生产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必须注意保持生态平衡,自觉地与自然界和谐相处,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2、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和谐。人际关系和谐是个人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社会要成为人的自由发展的载体,期盼着建立起一种用爱心交换爱心、用信任交换信任的人际关系,实现社会和谐。

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谐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重点研究了消除生产关系中的对立因素,实现经济平等与政治自由等内容,并阐述了社会和谐问题。他们认为,生产不可能由单个人孤立地进行,在生产中,人们要“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马恩给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所下的定义是“许多个人的合作”或者说“一定的共同活动的方式”。他们认为,生产方式是人际关系的核心,并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出人的生活方式的整体水平。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活动是人的生命活动的主体,是历史创造的前提。因此,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在确证生产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社会和谐的思考,也便始终抓住这一关键。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关系本身的含义就是“许多个人的合作”,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是决定合作是否和谐的依据。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造成生产关系对立性质的根源所在,私有制造成了劳动者同劳动对象,劳动者同劳动产品的两重分离,劳动的对象的丧失。总之,在私有制条件下,工人的劳动只会产生一个跟劳动者格格不入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同这个劳动的关系,即生产出资本家同这个劳动关系。如果说对立是私有制社会人际关系的普遍特征的话,那么,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对立便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生产过程中尽管也要合作,但这种合作不是奠基在平等和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因而是存在着严重对立的合作。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把扬弃私有制作为实现真正的和谐的前提。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他们认为,只有在消除阶级对立的社会集体中,“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对人际和谐所进行的长期思考,其要旨和终极追求,就是要建立起“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际和谐于此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

总之,从以上的简要分析中不难看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词汇中,“和谐社会”不过是共产主义一词的另一种表述而已,他们揭示的未来社会的本质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进,这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目标,而且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是创造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时也是其他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的和谐社会。所以,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但他们的思想和论述中己经蕴涵了和谐社会的内涵,可以视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思想来源和理论基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