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命运:反腐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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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反腐败的“三个自信”

今日中国反腐败的“三个自信”

辛鸣

辛鸣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电视台特约时政评论员,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地区与企业发展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第十届全国青联委员会社会科学界副秘书长。长期致力于以哲学视角研究社会发展和制度创新问题,重点关注当代中国社会的经济改革、政治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今日中国社会的反腐败来说,重要的是击鼓而不是鸣金,可贵的是添砖加瓦而不是吹毛求疵,需要的是义无反顾而不是瞻前顾后。

今日中国社会的反腐败虽非尽善尽美,但所取得的进展、所展现的可能、所昭示的意义,已足以让我们有理由自信和有资格自信。

对反腐败能取得成果要足够自信

也许中国社会腐败欠账积累多了一些,也许腐败分子在一定时间段、一定场合已经登堂入室反客为主,以至于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反腐败要求后,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反腐败能否成功并不乐观,对反腐败的成果大多只是观望性期待。

但是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事情在发生着变化,事情也发生了变化:

先是“八项规定”转变作风,从党员干部的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抓起,不到半年时间,请客吃饭在官场就成为了禁忌,公款送礼成了过街老鼠,以至于一些曾经风光无限的餐饮业上市公司竟打算转行,一些大商场红红火火的购物卡业务几陷停顿。譬如中秋未到,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已经再次开通公款送月饼举报窗。

再是“苍蝇”“老虎”一块打,反腐败不定指标,没有限额,毫不留情,绝不手软。十八大以来省部级以上的“老虎”就抓出四十余名,大大小小的“苍蝇”更是成千上万计,而且捕“蝇”打“虎”的速度与频率还在不断加速中。腐败官员被抓已不再是运气不好的小概率事件,而是成为必然。

更重要的是打“老虎”没有最大,只有更大。曾有人妄测所谓“刑不上大夫”的反腐“潜规则”,现在来看,职位所涉从政协副主席到政治局委员再到政治局常委,党中央打“老虎”同样没有最大,只有更大。

这一系列的在昔日或许都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件,在今日中国不仅发生了而且是那样地理直气壮、气定神闲,传说中所谓“不可收拾的局面”并没有出现。

是新一届党中央运气好吗?是侥幸取胜吗?非也。是邪不压正,是正道大势浩浩荡荡势不可当的历史必然。

毋庸讳言,这些年来一些腐败分子已然结成盟友,在某个领域已能呼风唤雨,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大环境中,他们的思想、行为、计谋、组织等,不管哪个层面都是见不得光的,都是不敢摆到台面上来的。他们可能会自我安慰说吃吃喝喝是人之常情,但肯定不好意思说常情就是正当的;他们可能会自我辩护说以权谋私是人之本性,但绝对不敢讲本性就是应该;他们也许想过困兽犹斗暗地里捣鬼,但绝不敢走到阳光下公开对垒。

所以,这样的群体尽管可能会体现为小圈子、小团体,但在8600多万共产党人面前、在13亿多中国人面前,说到底也就是“一小撮”。只要我们高扬起中国共产党人信仰的旗帜,高扬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旗帜,真正的共产党人和广大的人民群众就会成为反腐败的坚强后盾、强大力量,中国社会在反腐败方面的成果也绝不会到此就止步。

对反腐败带来的正能量要足够自信

曾有人担心反腐败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会挫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甚至会失政亡党,但是,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反腐败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是满满的正能量。

首先,反腐败重塑了政党形象。为什么中国社会会形成并认可唯一执政党的模式?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能做到其他任何政党不愿意去做也做不到的事情。中国共产党是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的,有的只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它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政党。这是中国社会一切制度有效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逻辑和本来面目。我们开展反腐败就是要把这被遮蔽了的逻辑重新展现出来。腐败的只是党员、领导、干部等个体,而不是政党本身,中国共产党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会集体腐败,只要拂去尘埃,它依然是晶莹剔透、光彩夺目的宝珠。因此,反腐败不仅不会亡党,反而会让党更坚强、更纯洁、更有凝聚力和感召力。反过来,如果放纵腐败分子“绑架”党,不仅党的形象会受拖累,党的存亡也就真不好说了。

其次,反腐败保护了党员干部。应当承认,在现在的腐败分子中有相当一些本来是党的好干部,他们也想有一个舞台大展身手,但在一些腐败已然成风的小环境中不想出局只能入伙,通过腐败交纳了“投名状”的同时,也让自己走上了不归路。十八大以来通过反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政环境,让真正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可以清白为官、廉洁从政,而不必去琢磨小圈子,顾忌潜规则——这样的环境才是对党员干部最真挚的关爱和最有效的保护。所以,尽管现在看起来被处理的党员干部数量似乎多了,但相比起未来被保护的党员干部,不过就是九牛一毛。这成本我们必须要承担,这成本我们也承担得起。

再次,反腐败让经济社会发展更健康。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永远是稀缺的,健康的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能把稀缺的资源配置到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当一个社会吃饭不再是吃饭而是吃场面,聚会不再是感情交流而是利益勾兑的时候,餐饮业自然是越高档越赚钱,越赚钱越扩张——但这不是经济繁荣而是病态,这不是社会进步而是社会的悲哀。我们还举前面的例子:现在反腐败让有的开餐馆的人从餐饮业转型大数据,能否成功并不重要,至少对中国社会来说把钱用来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要比用到大吃大喝上更加有价值。类似这样的资源配置转型,在房地产市场、在公务用车、在宾馆培训机构等方面皆已出现,这才是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好信号。

对反腐败方法的科学性要足够自信

笔者以为,今日中国反腐败有鲜明的领导人风格,但这正是中国反腐败得以真正启动并深入下去的法宝。有道是“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权威的力行和威权的保障就是一纸空文,更何况在这充满个性化色彩的背后,我们有一系列制度体制地跟进。

试想如果没有纪检体制的改革,让纪检部门相对超脱出来更加专门化地办案;如果没有巡视制度的进一步强化与完善,巡视组长一次一授权,发现不了腐败要被追究责任,怎么可能有如此之多的腐败现象被发现并查处?如果没有一系列以“八项规定”为代表的涵盖干部选用、政绩考评、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各方面的准则、规章、条例、决定等制度性建设,反腐败又怎么可能师出有名、有的放矢、切中肯綮?我们从来不否认制度反腐的根本性意义,但不能指望突然从天上掉下一套完善的制度为我们所用。真正有效的制度一定是在长期的反腐败实践中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才会逐渐成熟定型,我们不能借口制度尚未完善就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不作为。

这还涉及反腐败“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问题。王岐山同志从治标抓起、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败策略,实在是对中国社会腐败形势深刻洞察后的清醒之策。姑且不用说治本是一个从长计议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治标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积蓄力量,就算真的某一天找到了灵丹妙药彻底堵住了腐败的根源不会再有新的腐败发生了,已有的腐败也不会主动退出历史舞台。“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通过治标,对已有腐败进行清理是必须要做、必然要做的事情。

更重要的是,什么是反腐败的本?曾有人说腐败就是权力滥用、权钱交易,把权力取消了不就没有了腐败的前提——这个诊断没错,但药方开得实在荒谬。姑且不说权力不可能被取消,也不能被取消。我们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这是为了让权力不乱作为,而不是说让权力不作为。尤其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权力还是捍卫人民利益、实现奋斗目标,驾驭资本、完善市场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力量。具体到反腐败来说,高度统一、令行禁止的权力也是有效对抗被腐败异化了的权力的不二法门。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为了倒洗澡水,就把澡盆里的小孩也一并倒掉。

反腐时评

■ 反腐无上限

水落石出,人人关注的一个腐败“大老虎”的名字终于被公布出来。中共中央决定,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由中纪委对其立案审查。这一决定彰显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令人震撼,令人敬佩,令人称快,亦令人为之鼓舞。

曾经身为政治局常委的周永康以及前不久公布的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人被查处,让全党全国乃至全世界明白了一个道理:在中国,反腐无上限。

反腐有上限,这是来自于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陈腐观念,许多人带着这种观念,对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斗争作了种种猜测,也曾经生出诸多曲解。查处周永康等一系列案件的事实证明,这种猜测是不靠谱的。众所周知,腐败是权力的寻租行为,而一个人手中的权力越大,发生腐败的可能性越大,腐败程度严重的可能性越高,因此如果反腐败存在上限的话,等于在政治上留下了一个无法割除的产生严重腐败的祸根。这样的祸根哪怕存在一点,都是和人民利益、党的宗旨根本对立的,也必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反腐败不仅不能设上限,而且对于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及其使用,越要进行必要和严格的监督。

反腐有上限,这是极少数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人暗地里的一种愿望。同其他犯罪分子一样,腐败分子同样存在种种侥幸心理,他们总是一厢情愿地想置身于党纪国法之外。他们手中有了权力,就以为权力可以永远地操纵在自己的手里,就以为他们千方百计地编织的关系网,可以永远地罩住自己,为所欲为而不用付出代价,不用受到惩罚。然而,看一看一个个锒铛入狱的腐败分子们,哪个当初不是这样想的呢?正是这样的想法,促使他们不知顾忌,放纵欲望,不断去挑战党纪国法的底线,最后面对铁窗才终于明白:原来我的腐败也在被反之列!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只是悔之晚矣!

为什么许多人误以为反腐败有上限?其中一个原因是,法律总是后发制人的:一个人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和查清楚的时候,法律不可能随便去惩罚这个人。这个时候,人们往往会认为法律是没有作为的,甚至那些位高权重的犯罪分子也以为党纪国法对自己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当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发展和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社会关注和有关部门重视的时候,党纪国法的相应运行程序就会启动,其威力就立刻会显现出来。这个时候人们才会发现,对于地位高的人来说,那些惩罚性的法律总是“秋后算账”的。也就是说,当一个人误以为党纪国法对自己已经无可奈何而滥用权力、行为狂悖的时候,其实达摩克利斯之剑往往就在悬在他的头上,只是他被自己的欲望所迷失、为自己手中玩弄的权力所陶醉,而无所警觉而已。

反腐有上限,这已经是过了时、靠不住的观念。反腐无上限,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反腐无上限,对于那些身居一定职位又管不住自己欲望、总想以身试法的人来说,无疑是一针有效的警醒剂。这针警醒剂告诉人们:不论在什么位置上,只有严格地遵守党纪国法,才是你人生和事业可持续的基础。(钟国兴)

■ 腐败没有“保险箱”

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周本顺、蒋洁敏、李东生、王永春等一批贪腐分子的落马,进一步表明了我党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也进一步拓宽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军”和我党“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铿锵之路。

从披露的事实来看,这些腐败分子的贪腐和渎职等行为是非常严重的。为什么在党中央多年坚持反腐的形势下,他们仍然一步一步走向背离党和人民的犯罪深渊?是什么让他们有如此胆量?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总是误读党中央的反腐决心,总是无视广大人民对中央反腐败的坚定支持,总以为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会存在腐败不被追究和惩处的某些“保险箱”。例如:一些贪腐分子认为有了一张上下左右互相照应的关系网,官官相护,就可以逢凶化吉;认为只要通过各种手段提拔上去,身居高位,就可高枕无忧了;或者认为在特别的行业里做特别的工作,就可以规避反腐败带来的“风险”。今天,我党用事实来告诉那些抱着侥幸心理的腐败分子们:在共产党执政的中国,并没有腐败分子的“保险箱”。

一系列事实证明,腐败分子心中的那些“保险箱”是靠不住的,是保护不了他们的。徐才厚等曾经位至政治局、副国级的“大官”,哪个不是位高权重?曾经身在军籍的徐才厚和在纪检系统的金道铭、魏健,身份不也是很特殊吗?但是,因为他们不检点、不自律,身份不但没有给他们提供任何保险,却由于他们自以为有了保障,反而成了他们走向囹圄的加速剂。自食其果时,不知道他们该作何感想?

看看当今中国,腐败哪有“保险箱”?关系网再复杂、职位再高、行业再特殊,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伤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并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唯有真正坚定理想和信念,洁身自好、廉洁自律,永远和党站在一起,为人民谋利益,才是真正的、最大的“保险”。(罗俊锋)

■ 反腐不留死角

不留死角,是此次反

腐的一大特点。此次反腐,中央部署有条不紊:纵向上打破以往人们认为的反腐“上限”,将盘根错节的腐败利益关系网抽丝剥茧、各个击破、一查到底;横向上深入各个系统及领域,不但查处了以往人们熟悉的贪腐问题频发的党政机关,权力大、资源多的关键领域和关键岗位,还将反腐延伸到了过去人们关注并不多的军队、新闻媒体等系统,甚至科研机构等“冷门”行业以及“清水衙门”。通过整体上加强社会监督,各方面反腐力量互动,真正做到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留任何死角。

不留死角,是深化反腐的迫切需要。由于一些领域的改革不彻底、不到位,腐败问题在若干年里出现了领域泛化的现象。最初只出现在掌握国民经济运行重要资源的公共部门的腐败问题,开始向其他职能部门、甚至是在公众视野中甚少出现的“冷门部门”蔓延,这需要引起高度警惕。有些领域是腐败不起的,一旦蔓延,后果严重。例如:国防系统,关系国家安全,腐败蔓延会涣散军心、削弱军队战斗力、置国家于危险境地;纪检系统,代表反腐机制的公信力,正人必须先正己,唯有监管者清正廉洁才能够保证反腐机制发挥最大效用;新闻媒体,代表党和国家形象、引导社会舆论,腐败会使无冕之王被利益绑架,丧失公正立场;科教文卫则更关系到国家未来和百姓民生,腐败会伤及国家创新能力、危害百姓的切身利益。扫除这些领域的腐败,反腐才能不留死角,这是深化反腐的必然要求。

不留死角,是巩固反腐成果的需要。此次反腐,成果丰硕,大快民心,优化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提振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信心来之不易,信心的长期保有更比黄金还宝贵。如果反腐工作不彻底,虎头蛇尾,甚至草草收场,就会为腐败问题卷土重来埋下隐患。尤其是一些看似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不甚相关的领域,其存在的腐败行为往往容易被忽视。如果这些所谓的“清水衙门”也存在腐败问题,就会造成更坏的负面影响,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信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即使是“冷门领域”的微小腐败行为,若不彻底打击,也会产生坏的示范效应,如病毒般感染到其他经济运行部门,使反腐工作已取得成果最终流失。反腐不留死角,就是不在任何领域留下腐败死灰复燃的隐患。

不留死角,就是坚持全方位的持久的反腐。对于以往反腐,人们往往称之为“风暴”,风暴者,疾风骤雨也。这种一阵风、运动式的反腐,往往会让腐败分子们觉得有机可乘、可待之望。当反腐力度大、风声紧时,腐败分子就会有所收敛;而当反腐风声过去,腐败行为查处有所松懈时,隐藏于官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们就又会旧态复萌。反腐不留死角,就是在反腐败的时空轴线上都不留下死角,不给腐败分子留任何希望和机会。为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除坚决惩治打击腐败本身外,中央还从作风问题入手,大力纠正“四风”,这就是防微杜渐、从源头入手的更高境界上的反腐,从苗头上预防因为作风不正演化成腐败问题。坚持这样系统的、全方位的、持久的反腐,必定会还中国官场一片清净。

不留死角的反腐,是全面反思反腐败制度建设、推进制度建设的契机,要通过建立起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制度限制官员权力,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全面的监督机制,构建无法以公谋私的制度环境,最终形成领导干部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良好政治生态。(史小今)

■ 零容忍的态度不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工作力度空前加大。在数量上不定指标,发现多少就查多少,坚持“露头即打”“伸手必捉”;在官员级别上,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上不封顶”;在涉及领域上,几乎无所不包,从一些清水衙门到军队要害部门,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在空间上,从地方到中央,从国内包围到跨国追逃,哪里有腐败,反腐工作就做到哪里,让贪官无处藏身,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些做法为反腐败治本制度建设赢得了更大空间和更多时间,也充分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坚持零容忍态度的坚定决心。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容忍小腐败,就会发展成大腐败,最终可能毁掉党和国家的基业。对腐败的态度放松一点、容忍一点,腐败就会像病毒一样不断复制,呈几何级数增长,反腐败工作就会前功尽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腐败的严重性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对反腐败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反腐败的决心不会动摇,其背后是人心所向,是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是坚决支持反腐败的,但也有一些党员干部认为中央要求太严。针对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很多要求早就有了,是最基本的要求。现在的主要倾向不是严了,而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存在严过头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做出的基本判断是“依然严峻复杂”“腐败和反腐败对垒呈胶着状态”,因此,必须“从严治党,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如果对腐败不能做到零容忍,就会导致人民群众无法容忍。“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只有坚持零容忍,才能让“风”无处可透。只有织密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才能让“隐身人”无处藏身。零容忍是为了让腐败无从滋生、无处遁形、无法善终。零容忍是建设性的倒逼机制,零容忍的本质是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是为了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为了捍卫广大群众的利益,为了巩固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地位。

零容忍不是喊喊口号、吹吹哨子的形式主义,而是一种付诸行动的态度。只有对腐败行为毫不犹豫地“亮剑”,才能使制度笼子的“高压线”真正“通上电”,防止出现“牛栏关猫”的问题。

零容忍不是扯扯袖子、打打板子的举动,不是选择性反腐,更不是运动式反腐,而是要长期狠抓、重点落实的一项艰巨工程,要让反腐败斗争成为全党全社会普遍的认知、普遍的态度,形成明确的是非观。既要防止“小老虎”变为“大老虎”,又要解决消灭一堆“苍蝇”又来另一堆“苍蝇”的问题,这就需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特别要把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谋划,为反腐败斗争提供重要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引;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来推进,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来部署,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强大动力。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更加导致腐败。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依法治权治官。广大党员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行权,时时保持警醒、处处坚持底线,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做到敬法畏纪、遵规守矩。坚持有“病”就马上“治”,对领导干部身上暴露出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不能养痈遗患。(杨志梁)

反腐观点摘编

■ 警惕碎片化反腐可能出现的三种失灵

世界上的廉洁国家在实现腐败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曾不同程度地经历了碎片化反腐的过程,遭遇反腐的多重失灵。当前在继续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要警惕反腐败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失灵,加快探索预防反腐失灵的新思路。

“支柱坍塌”导致的失灵。大厦非独木可撑,任何社会力量都无力单独承载反腐的重任。根据透明国际组织的国家廉政体系理论,立法、司法、行政、监察部门、反腐机构、大众传媒、公民社会、国际组织等主体是支撑国家廉政大厦的支柱。可想而知,其中的每个支柱都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支撑能力,并且各个支柱互相依赖,廉政大厦方能安如泰山。廉政大厦的支柱分为国家公权和社会力量两大范畴,纪委查处是公权反腐的常见方式、网络反腐是社会反腐的代名词,二者被寄予的社会期望不断加码。从长期趋势看,纪委主导的“打老虎”、网络横扫的“拍苍蝇”都将可能经历反腐边际效应递增到边际效应递减的过程。自上而下的权力反腐、自下而上的社会反腐都难以单刀斩除当前中国腐败的毒瘤。

“孤岛效应”导致的失灵。一个或几个有效的反腐措施被孤立地、突出地推到反腐前哨,就恰似海洋中的孤岛。孤岛产生出强大的希望效应,但孤岛往往被腐败恶浪绕过、侵蚀乃至吞没。腐败具有社会陷阱的性质,它与无效率的社会准则、有漏洞的制度体系交织在一起,单一药方不能消除根深蒂固的腐败。在西方国家被誉为反腐利器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也难以承受当前中国的反腐之重。官员财产公示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但试行的实际效果并非理想。没有公民不动产登记制度、法人财务制度、公民收入纳税制度等配套,腐败分子可以轻易地将非法收入藏匿、转移,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只不过是“扭曲的透明”。有效的反腐措施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作用的,缺少成熟的条件和完善的配套,则会出现“龙游浅水遭虾戏”的窘迫。孤岛效应一旦被贬损、渲染,原本具有生命力的反腐措施很可能被质疑,甚至被轻易抛弃。孤岛效应急需我们探索完善反腐措施的适用条件。

“反腐悖论”导致的失灵。反腐悖论又称亨廷顿悖论。亨廷顿指出,在一个腐败成风的社会里,采用严厉的反腐败举措反而可能增加腐败的机会。现代社会的腐败问题是现代化刺激、政治制度化不充分的结果。腐败在经济社会加速现代化,而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滞后的时候最为猖獗。一方面,政府权威的扩大会增加腐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反腐机构强化了的权利存在被滥用、收买的危险。屡见报端的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腐败案足以证实这一点。(刘力锐)

■ 反腐败热点问题再思考

官员财产公开到底需不需要有条件的部分赦免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也并不陌生,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并于1994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这期间,虽然常有地方政府进行一些突破和尝试,但大多都无疾而终。这项制度推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人为的抵制和干扰等。但最大的困境则在于如何看待和解决以往腐败财产的问题,是新账旧账一起算,还是“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这个问题弄清楚了,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在当前情况下,采取“有条件的部分赦免” 并非赃款合法化,这虽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却有着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且数额不巨大、不构成犯罪的,即可得到赦免。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项带着反腐败工作大局的制度迟早付诸实施,推动早日达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

网络反腐能否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

近年来,网络反腐以其独特的技术特性和明显的反腐效果,引起众多官员和学者的关注和期待。网络反腐借互联网人多势重的特点,且不受渠道和时空限制,门槛低、成本低、时效性强、效果明显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群众监督权力的新形式。如今网络反腐已在多起腐败案件中显示了其“反腐利器”的威力。越来越多的官员因网络反腐而落马,一些人开始认为网络反腐能够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未免有点过于乐观,夸大了网络反腐的作用。网络监督在性质上是群众舆论监督的一种补充,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软监督,而不是专业机构的硬监督,这也决定了其反腐效果的局限性。虽然网络反腐因为有群众参与,反腐效果有时会超越传统专业机构的反腐,但问题的解决还得依靠相关机构的重视和行动。网络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利弊共生,关键在于如何运用。运用有方,就能为我所用,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打开新局面;运用不当,就会深受其害,不利于反腐倡廉建设。因此,面对网络反腐的迅猛发展,我们既不能因为网络反腐是一种软监督而忽视其积极作用,也不能因为目前网络反腐还存在缺陷而因噎废食,全面加以排斥,又不能盲目乐观,过分夸大网络反腐的作用,更不能因为其积极作用而延误和影响我们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

权力监督是要“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

从理论上讲,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反腐败路径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也是我们反腐败要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习惯于“自上而下”的监督渠道,对“自下而上”则不太重视。许多人认为,反腐取决于掌握权力的高层,因为他们握有更大的监督权力,只有他们以更大的权力反对腐败,才能取得反腐成功。在这种认识的作用下,我们从中央到地方所设的反腐机构越来越庞大,从事反腐败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制定的反腐败制度越来越细。但实际效果却不令人满意,涉案人员的层级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依然严重,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依然存在死角。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的局限。

“自上而下”监督的局限和严峻的反腐败形势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自下而上”的监督渠道。现在大家都认同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此推论,权力越大,受到的监督就应该越多,官越大,则受到的监督就应该越大。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正好相反,自上而下封闭式的监督体制,使官越小受到的监督越多,官越大受到的监督反而越少,对权力越大的人监督起来就越困难。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也导致部分级别高、权力大的领导升到某种职级后监督就会“失效”,能不能做到廉洁从政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认识和觉悟。既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就不能相信权力大的人能监督权力小的人,而要相信和依靠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比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不仅功效更大,而且成本低廉。(张亚勇)

■ 遏制腐败需要整体设计

腐败,这一原意为物质由原初状态变质或腐烂的生物学词汇,在政治领域,引申为公共权力原初或者本应实现的状态无法实现,权力被滥用,变质为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目的。狭义的腐败主要特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和权力寻租等行为,典型地表现为运用权力换取个人(及其近亲属)的物质利益。

这种腐败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式的,一种是制度性或结构性的。我们说基于人性的腐败有时不可避免,是人类社会之顽疾,主要是指前者。个体犯错必然时有发生,任何制度都无法保证有人不会铤而走险。而后者则是一种较大范围内、扩展到政制各层面、多领域的整体性腐败。它才是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关乎政权的存续。这种腐败主要是由于制度某些不合理设计造成的,权力运行缺乏真实、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人性的弱点在面对权力带来的巨大利益时显露出来。因此,从根本上治理贪腐,核心并不是通过教化克制贪欲,而是需要通过精心设计的政治制度,监督、控制、制约权力的行使过程,使其即使想也不敢为之、没有机会为之。

因此,有效遏制腐败问题,需要整体设计,让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使权力运作具有可控性。

这种整体性控权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的。纵向是指监督、制约贯穿于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对权力进行全程监控。比如对权力人的选择,对权力内容、行使限度的划定,对于权力作用效果的考察等,三者分别对应选拔任命制度、政治组织制度和问责制度。横向是指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又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内部主要是指不同职能范围的公权力之间的分工制衡,以及公权系统内部的监察、问责机制;外部是指其他社会力量对于政治权力行使的监督,比如公民、媒体、政党、市场、社会组织等。为使这些实体能进行有效监督,还需辅以一些形式上的要求,比如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性,以及有权判断是否滥用权力的组织或个人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如此一来,这些内外、纵横交错的机制形成了一张严密的控权网络,使权力在其中受到制约而不敢私用。即使某一制度失效,其他制度仍能实现有效监督。因此,有效地遏制腐败,要求我们进行整体设计,使整个政治制度形成这样一张严密的控权网络。(王若磊)

■ 让互联网反腐发挥“正能量”

互联网反腐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监督,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新形式。互联网反腐之所以发展迅速,正是由于发挥了网络的隐蔽、方便、快速、低成本等特点,利用了网络信息传递的时空虚拟性、可复制性、超链接性、放大扩散性。面对互联网日益成为群众参与反腐的阵地,在保障群众参与反腐热情的前提下,当务之急要解决好互联网反腐的无序化、自生长问题,要将互联网反腐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这就需要理顺职能部门反腐与民间个体反腐之间的关系,实现制度反腐对互联网反腐的有效承接,加强对互联网反腐的引导、整合,将互联网反腐信息有效转化为案件线索来源。

这就要充分考虑互联网传播信息特有的规律,建立一套与传统工作方式不同的应对模式,在互联网涉腐信息收集、核实、回应等关键环节上想办法、下功夫。在信息获取环节,完善互联网反腐信息收集机制,建设专门的网络舆情队伍,与知名网站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涉腐网络舆情动态。在信息处理环节,建立互联网反腐信息快速报送办理机制,对互联网反腐所涉及的违纪贪腐线索要“闻腐而动”“跟腐而进”,做到准备足、调查严、定性准、处理稳。“房叔”事件的处理过程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范本,有关部门以快速调查、及时回应的方式赢得了网民的信任和支持。

这里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环节。当职能部门接触、约谈举报人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帖告知受理情况、现实接触后签订双向承诺等形式约束举报人的互联网继续发帖行为,依法规制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避免因举报人泄露相关工作细节,将舆论关注点转向职能部门,影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信息反馈环节,建立互联网反腐信息查结后分类处理机制,对于经查属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举报,做到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以实际成效取信网民。对于经查不实的举报,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及时让网络舆论热流冷却,让网民关注点转移。对于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诬陷诽谤的举报,追究有关信息发布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被举报人一个清白,给网民以守法教育。在信息危机干预环节,纪委要与宣传部门、网宣办等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自职能,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相互补位,化被动为主动,及时有效做好应对工作。

在信息化社会,如能有效地将互联网反腐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充分利用好群众通过网络空间进行的政治参与,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反腐将充分释放其社会监督的“正能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副作用。(蔡世斌)

■ 村官腐败和查处难的原因

村干部腐败的主要领域和危害

当前,“村官”腐败主要集中在几个领域。一是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二是在土地开发利用等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运行过程中营私舞弊,非法获利;三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四是在农村低保户确认等公务管理过程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虚报截留等。就当前来看,与土地相关的腐败是最严重的。这些腐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主要是国家和村民利益受到侵害,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农村发展稳定,加深社会对于公职人员的不信任感,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发生腐败和查处难的原因

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在反腐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一是不少地方对村民自治没有真正重视,以致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不能通过有效的民主制度建设防范村官腐败。二是一些乡镇领导认为村民自治约束了他们的权力,在用人、征地等方面妨碍自己的手脚,不在建立基层民主制度上下功夫,却在加强乡镇机关对村级权力的控制方面屡出新招,直接管理村级财务和村委会公章,导致基层民主制度建设退化。三是有的村干部和县乡干部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作案,腐败“村官”受到乡镇干部的保护,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四是一些地方片面强调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主要干部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包揽村级事务,造成村级权力过于集中,主要村干部个人说了算,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弱化。五是一些基层干部官本位意识浓厚,在官场中奉行官官相护、不得罪人的规则,群众观念淡薄,不关心群众疾苦,不能坚持原则,不能正确对待村民的诉求,不积极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基层官员在共同利益支配下对村官腐败行为进行庇护。少数乡镇政府与村民集体之间存在土地资源利益的争夺,反映在村民选举过程中的操控违法现象和通过村党支部包揽财务管理权。

起诉腐败村干部有法律上的盲区。一位检察官坦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分为依法从事公务、基层自治管理服务两种行为。按法律规定,只有在依法从事公务,如救灾、抢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村干部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并属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这造成了目前的一种司法困境,即一些基层群众对基层组织的问题反映很强烈,但限于当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辖权,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必须依法进行。”(曹国英)

■ 加大惩治力度,让行贿得不偿失

根据反腐专家任建明教授长期调查的结论,行贿者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因此在一项权钱交易中,获利最多的不是受贿官员,而是行贿者拿到收益绝大部分。如果将行贿者用“经济人”的理论来假设,那么1000%的利益面前,其必然会选择行贿作为其“合理”的策略。因此为了从源头惩治和预防腐败,就必须通过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足,来提高行贿者的成本和风险,减少其收益,使得其犯罪成本远远大于犯罪收益,进而理性地拒绝采用行贿手段来引诱受贿者,从而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

为了改变我国现行司法领域“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我们认为应该借鉴国际廉政建设先进国家的经验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树立“行贿和受贿同罪同罚”原则,同时考虑“同罚但侧重点不同”的处罚策略。具体显现在立法上,取消“为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目的的限制,同时增设以造成损失或获利数额之中取最大值为基数加倍除以罚金的罚金刑。在司法上,严格特别自首中“主动交代”的限制,避免特别自首条款被滥用。

此外,还应该加大行贿犯罪危害的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行贿行为不仅是一种丑恶现象,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行贿者更是获得了违法收益的绝大部分,理应受到与受贿者一样的严惩,从而树立全社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遵纪守法的廉洁意识,进而达到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的。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但是如果刑罚必然性不足而且也过分缺少严酷性,那必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对于行贿和受贿犯罪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策略,在保持对受贿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才是对腐败零容忍的应有之义。(胡杨)

■ 彻底反腐与全面深化改革如何契合

彻底反腐败与全面深化改革是一致的。从反腐败与改革的关系来看,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以重大问题为导向,就是在更深层次上、更彻底地开展反腐败工作;彻底反腐倡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则既可以为改革扫清障碍又可以为改革保驾护航。当前在一定范围存在的贫富悬殊、环境恶化、土地浪费、人祸频发、丑恶横行等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市场不健全、竞争不公平以及权力滥用和腐败。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解决了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不仅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且有利于强化和完善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反过来,在有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体制、制度和机制的所有方面健全了惩防腐败的体系,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能够发挥出来,竞争秩序就能够维护,社会不公现象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改革就得到了全面深化。

彻底反腐败有助于清除改革的阻力和障碍。有些干部已经习惯于享受特权、以权谋私甚至行贿受贿。深化改革就意味着规范公共权力、健全市场秩序,就意味着剥夺他们现有的一些特权和利益,这当然会受到他们的极力抵制。他们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形成各种反改革势力,采取各种手段,制造各种理由或者理论来否定、拖延甚至阻挠改革。因此,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纯洁干部队伍,就可以依靠人民群众和现有体制有效地扫清改革的障碍,依法依纪排除改革的阻力。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彻底地反腐倡廉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彻底反腐败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一些腐败分子不仅在经济领域破坏市场秩序,妨碍科学发展,而且在政治上脱离人民群众,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和谐稳定。这就使党和人民群众更加不能容忍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只有彻底反腐败,才能真正解决社会公平竞争问题。

彻底地反腐既要靠法治,又要靠民主。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的成效,有两条重要的经验:一是“八项规定”开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助力,为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明党的纪律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二是新媒体时代提供的网络反腐新平台,为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如果我们不着眼长远,乘势而上,抓住机遇,大力推进法治反腐倡廉建设,反腐败的声势和力度是难以保持的;如果我们不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选举制度,保障监督权利,对网络反腐平台的限制和控制就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以致难以发挥作用。法治是反腐倡廉的根本途径,但是法治的力量来自民主,没有民主的发展,法治是难以持久的。因此,从反腐倡廉的角度来看,发展民主和加强法治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彻底反腐倡廉的必要保障和基础。(谢鹏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