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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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_一、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章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

职责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责任和使命。《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常委会及党委书记、副书记、其他委员的职责,提出了建立职责清单制度,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地方委员会自身建设等要求,科学地回答了谁的责任、负什么责任、怎样负好责任等问题,为党的地方委员会忠诚履职提供了具体遵循。

一、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

案。(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由《条例》内容可知,党的地方委员会是党执政的政治权力的直接承担者,是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是本地区各类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发挥着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作用。充分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机关的职责,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由之路。只有充分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做到科学、民主、依法领导,全党的执政能力才能整体上提高。因此,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党的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这就要求,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因此,充分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确履行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需要,是实现党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需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攻坚阶段的历史时期,如何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是新形势下做好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的重点。

第一,必须坚持地方党委制度,让地方党委更科学、更有效的运行。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

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强调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了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内容,完善了地方党委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党委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因此,《条例》通过对地方党委具体职责和工作范围的界定,要求地方党委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委全委会)的作用,因为它是理顺党组织内部关系、扩大党内民主、保证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保证。

第二,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要经常进行民主集中制的学习和教育,深刻认识和理解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是一项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政治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深刻认识和理解党的领导的主体是集体而不是某个人或少数人,凡是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而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充分认识和理解党的地方委员会是党的民主集中制运作的实现形式。我党要切实承担起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就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地方党委的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