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领导干部培训教材:领导干部核心能力提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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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树立信仰、模范守法—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提升_三、遵循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

三、遵循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是法治政府的最基本要求,它决定着法治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职权法定原则贯穿于依法行政进程的始终,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一切行政活动。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即要求领导干部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职权不应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即要求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实体法,也不能违反程序法,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的要求,依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职权。行政机关在进行这种行政立法活动时与进行具体的执法活动一样,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行政立法中的依法行政主要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法中必须符合法律优先原则。从狭义上说,法律优先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除宪法之外的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法律优先才能保障法制的统一。强调法律优先,要求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活动,对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时,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出与法律相抵触的或相违背的规定;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作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又对该事项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必须让位于法律的规定;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则相对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性规章;上级政府文件的效力等级高于下级政府文件;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应当由有关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改变。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就这些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原则仅要求行政活动不与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而法律保留原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根据,即应属法律规定的事项非经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同理,凡属法律规定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非经上级机关的授权,下级机关也不能在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规定,否则即构成越权性违法。本原则的要求显然比法律优先原则严格,所以,人们又称其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而称法律优

先原则为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依据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进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立法活动,还是进行具体的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特别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而实施的执法行为就是违法的或者是不当的行为,是应当被撤销的行为。依据法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职务必须履行的程序,那么不履行这些程序或者遗漏某个程序就是违法。程序是行为的方式和步骤,实体是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两者密不可分。没有无程序的实体,也没有无实体的程序。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程序法处于帮助实现实体法的地位,但程序法亦有相对独立性,即程序法一旦制定出来,执法或者司法者便不应为了实现实体法而破坏程序法规范。

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是指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权是分不开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从另一角度看又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履行这些义务和责任。职权与职责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是统一的。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职权又是有界限的,是一定范围的职权,不超越范围行使职权也是一种职责,超越了就是越权行为,同样应追究法律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