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工作基本流程(最新图文彩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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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基本流程_四、处分违纪党员流程

四、处分违纪党员流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加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对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1.对初步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各党支部要认真地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解释申辩,再由党员大会进行表决。

对不合格党员处置流程图

2.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可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

3.分级负责,审核把关。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核实材料等一并报送同级党委审批。属劝退和党内除名的,填写劝退、除名党员登记表,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导干部中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属劝退和党内除名的,填写劝退、除名党员登记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4.党支部收到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帮助其认识问题,正确对待全体党员的评议和组织的处置。然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同级党委决定。

(二)除名自行脱党的党员

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

1.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2.对已经脱党的党员应当作出除名处理。支部委员会对被认为自行脱党的人除名,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是否符合自行脱党的有关规定,并查清楚原因是什么,然后,如实地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讨论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经过讨论,如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脱党本人拒不参加会议,也可作出决定。

对自行脱党党员除名的程序

支部查清脱党事实及原因。

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调查情况。

本人申辩。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报上级党委批准。

(三)处置要求退党的党员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因此,党员自愿要求并经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退出党组织。

党组织对党员的退党要求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尊重党员退党权利,允许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做一个共产党员不仅是自觉自愿的,而且是有条件的。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予批准。

2.党员要求退党,应向党组织提出,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3.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首先要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然后区别处理。

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有模糊认识或一时冲动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以不作退党处理,但是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是预备党员的,可延长其预备期。

对于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对共产主义事业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要求退党,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退党的处理。

对犯有严重错误以至有危害党的行为需要开除出党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但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

4.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不要强行挽留,应尊重其意愿予以批准。

5.党员退党以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不要歧视和排斥,要鼓励他们做个好公民。党组织也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努力解决党员的思想入党问题。

处置要求退党党员的程序

本人书面申请。

党支部负责人找其谈话,查清原因,帮助教育。

支委会研究。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宣布除名。

报上级党委备案。

(四)处分违纪党员

1.给予违犯党纪党员党的纪律处分流程。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其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迹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

处分违纪党员流程图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

(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

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2.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如果党员不仅违纪而且违法,纪委便会将其涉嫌违法的部分移交给检察机关继续调查处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起草处分决定

处分违纪党员的决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应写为《关于××同志所犯错误处分的决定》。

2.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工资级别等。如历史上犯过同类性质错误,受过什么处分,也应该写明。

处分决定内容图

3.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要把受处分人的错误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节,造成的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写清楚。如果受处分人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时,要分清主次,按上述几个方面分别叙述清楚。对于不作为处分依据的缺点、一般错误,不要写入处分决定。

4.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

5.定性和处理意见。

6.表决结果。

7.署名和日期。

(六)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