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发挥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发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到底要履行什么职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了表述:“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对这一表述,也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保障公平”十六个字,其主要任务就是搞好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在新一轮改革中如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具体要求,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和“五个加强”。
所谓“三个一律”,是削弱政府职能方面的要求,包括:第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第二,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第三,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所谓“五个加强”,是强化政府职能方面的要求,包括加强发展战略、
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正确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既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也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宏观调控,我们应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不是可有可无、时有时无的政府行为。第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定概念,而不是任意体制的特定概念;是政府的特定行为,而不是政府的任意行为。这个“特定”,就是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判断是否是规范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主要看是否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有效地发挥决定性作用。第三,在一般情况下,规范的宏观调控要做到以下三个为主。一是在调控任务上要以经济总量和重大结构为主,而不能以微观经济活动为主;二是在调控手段上要以间接手段或经济手段为主,而不能以直接手段或行政手段为主;三是在方式上要以公共服务或弥补市场缺陷为主,而不能以配置资源或项目审批为主。当然以上只是讲在一般情况下,而在实际中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也不排斥对一些微观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必要时也可以适当运用一些强制的行政手段,包括保留一定的审批权限。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解决以往存在的政府
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具体来说:第一,政府要弱化微观方面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放权给市场,积极提升市场的效率,积极打造服务型政府。应在坚持市场化过程中完成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执政效率。第二,政府要强化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监管,规范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贩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第三,政府要加大社会管理和服务,如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立社保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等,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四,政府提高宏观管理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层级,精简办事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逐步解决层级过多、机构重叠和人浮于事等问题。
未来政府改革的本质,就是把适用于计划经济的政府管理方式和职能转变为适应于市场经济的政府管理方式职能。一要坚定推进市场化改革。解决好政府的“越位”问题,把市场能做的交给市场做。二要解决好政府的“缺位”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未来改革,政府的职能很可能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不是下降了,而是提升了。过去对于市场的管理,采取的办法是不让进入,这种管理相对容易;而当今在很多经济领域中,放低准入门槛之后,政府监管的水准就必须大幅度提高,这个难度更大。但是,当市场真正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时,资源真正由市场机制调节,政府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时,整个经济的活力就上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