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大V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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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张小平强奸杀人案

    胡清扬的别墅距离大智慧律师事务所其实很近,估计也就是十几分钟的路程。这也是当初胡清扬为什么要花费重金,买下这栋独立别墅的一个主要原因。

    两人边走边谈,一路说说笑笑,很快便来到了大智慧律师事务所。

    胡清扬一进办公室,果然看见办公桌上放着一份案卷。

    他打开一看,正是昨天下午吴晓波说的那个案件。

    案卷资料显示,当事人名叫张小平,男性,今年48岁,因被认定是15年前一起奸杀妇女案的凶手,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几次减刑,他入狱14年后于2018年1月份刑满释放。但出狱后,当事人一直上诉,坚称他不是凶手。

    据破案报告记载:2003年8月6日上午9时许,sh市js区警察接到群众报案称,一天前,辖区居民在一个下水道内发现一具女尸,发现时已高度腐烂,仅剩骨架。

    警方想起二十多天前,附近的居民石建明曾向警方报案,其妻子王芳(化名)失踪。石建明在失踪报告中称,2003年7月10日,他的妻子外出购物,直至当晚10点,王芳仍未回家,他和邻居便开始四处找寻。

    经家属辨认尸骨所穿衣物和血型比对后,警方认定死者就是时年31岁的王芳。

    尸检报告显示,王芳的右眉弓部、鼻骨下、耻骨联合处骨质颜色变深,证明生前遭受过钝性损伤,但因尸体高度腐败,死因无法明确。

    警方曾对js区附近多位男性居民展开调查,但毫无结果。

    一个很偶然的机会,在附近租房居住的33岁本地男青年张小平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

    张小平租住的房屋距离尸体被发现处不远,警方在张小平住所的门框、门口砖墩、枕头和白色衬衣上均发现了可疑血迹。搜查中,警方还发现了多本淫秽书籍和写有女性名字的日记本。后来,这些都成为证据出现在本案数份判决中。

    张小平的最初供词显示,他离家租房系因和家人因一些家庭琐事闹得不愉快,且当天是第一次到租住房屋居住。案发当晚,他从化工厂下班之后,和几个工友在一个露天广场的路灯下打牌,回到租房处已过晚上9点,看了一会儿书便直接睡下了。他说,警方发现的白衬衣是他以前不穿的旧衣服,已数月未洗,系他租房时专门从家里拿过来盖在被子上防止灰尘的。

    警察于2003年9月21日出具的血痕检验鉴定书显示,门框及张小平白色衬衣上的血迹为amn型,与王芳的毛发、骨骼血型相同,而张小平的血型为on型。

    2003年10月15日,警方将张小平正式刑拘。在案的唯一一份拘传通知书显示,张小平自2003年9月6日就被警方带走讯问,此后的40天内,警察共对其制作了13份笔录。

    看到这里,胡清扬有点生气,因为警察在办案程序上已经违法了,因为这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

    胡清扬深吸一口气,继续认真审阅案卷。

    据破案报告记载,在警方“反复地政策教育”和“摆事实、讲道理”等强大攻势下,张小平交代了奸杀王芳的全过程。2003年10月22日,张小平被办案警察以故意杀人和强奸罪执行逮捕。

    但是,胡清扬在仔细审阅完全部案卷之后,立即发现了几个非常可疑之处。

    第一,sh市z级f院曾五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

    案卷资料显示,2003年11月底,sh市jc院将本案起诉至sh市中院,此后五年时间内,sh市z级f院曾五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案卷材料中五份退查函显示,sh市z级f院曾要求补充调查王芳的死亡原因、白衬衣血迹如何形成、血迹提取过程、有无刑讯逼供、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和证实奸淫事实的证据等。

    尤其是2008年12月19日,sh市z级f院第五次作出退查决定书,称“经多次退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较多,尚无法定案。

    对此,办案警方随后出具了多份《说明》。

    2009年1月29日,该案一审首次开庭时,张小平当庭翻供,称有罪供述均是在办案人员授意下所作。

    2009年3月7日,张小平被羁押5年多后,sh市z级f院一审宣判,认定张小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张小平上诉后,sh市g级f院于2009年5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第二,警察定案的关键证据只有血型鉴定,但结果不具有排他性。

    sh市z级f院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10日晚上9点,张小平徒步返回租住的房屋时,遇见在路边独自行走的王芳,便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将她带回到租住处,并对王芳实施了奸淫。

    因害怕罪行败露,张小平后来用左手捂住王芳的嘴,右手掐其颈部,再用膝盖跪压王芳腹部,并持一水泥状物块在其前额部猛砸致其死亡。杀人后,张小平又用塑料编织袋卷裹尸体,移至350米外的下水道处,并将尸体扔进了下水道,然后匆忙逃走。

    但是,胡清扬却注意到,判决书显示的物证清单中,凶器水泥状物块和移尸工具编织袋均未在其列。

    案卷资料还显示,办案警方在案发当年11月给出手写说明称,侦查员“经过两个多小时认真寻找,仍未找到”,而且这份手写案件说明并未加盖任何公章。

    除了口供,判决定案最主要的证据是血型鉴定。

    案卷资料显示,2008年2月,因张小平再次申诉,sh市z级f院曾针对该案立案复查,当年办理此案的警官赵大伟在sh市z级f院复查时的电话询问中称,张小平案的重要证据就是血迹,“血迹证明王芳就是他杀死的”。调查进行5个月后,sh市z级f院当时决定驳回申诉。

    但胡清扬却发现,依据在案卷宗,办案警察从未对尸骨提取dna,也未进行dna鉴定,在此情况下,便无法确认张小平白色衬衫和门框上的血迹来自王芳。

    也就是说,血型鉴定为种物,但鉴定结果不具有排他性,此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张小平杀死了王芳。

    第三,当事人曾作出5份无罪供述,并称遭到了刑讯逼供。

    张小平对警方作出的13份笔录中,有5份无罪供述,8份有罪供述。

    首份有罪供述作于2003年10月25日,即张小平被刑拘后的第十天。而就在一天后,张小平又做出一份无罪供述。

    在其8份有罪供述中,对于被害人着装、其本人着装、作案工具、杀人过程、抛尸工具的拿取时间等情节都存在前后矛盾。

    案卷资料显示,张小平还一直坚称,在接受讯问期间,他遭到了办案警察的刑讯逼供。时至今日,他的一双小腿上还留有两道深红色的疤痕。

    而在本案一审时,sh市z级f院也曾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展开调查,但办案警察出具了两份书面证明,对刑讯逼供予以坚决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