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的荣耀:法家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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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大秦不逼供

    在文无害这个职位上,其实并没有太多的事。一般来说,以秦律“事皆决于法”的理念,法律几乎规定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的行为都可用法律进行衡量。而秦律对程序的细密规定,以及对不胜任、纵囚、不廉、不直、失刑官吏的处罚,冤狱是比较少见的。

    每天离轩都看各种司法文书,既是对司法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同时也对自己的法治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司法文书涉及社会各阶层人员,涉及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司法文书的查阅,对社会是一种直接的深入了解。

    这一日,县令周使人来唤离轩,让他旁听一起案件的审理,而主审由周亲自负责。

    案情很简单,士伍申控告邻居士伍藤盗走自己一千钱,藤不承认,因此对簿公堂,由县令审断。

    周、离轩等进入大堂,双方已在堂外守候,争持不休。

    周一拍惊堂木,四下俱静。

    “原被告双方上堂!”周喝道。

    两人均到堂前跪拜,起身。

    周叫了一声申的名字,申大声应到。

    周看向申:“是你控告藤盗你一千钱?”

    “回大人,是臣所控。”申回道。

    “你可知晓,如果所控非实,你将承担你所控之罪责?如若拿不准,你目前尚可撤销指控。”周问道,同时也是告知其如今所谓的“诉权”。如果仅是猜测而无实据,在正式审理之前,尚可通过“撤诉”避免自己陷入官司。

    “回大人,臣知道这一规定,同时也确定是藤盗了我的钱,如若不实,愿受律法惩戒。”申态度非常坚决。

    周再拍惊堂木,将两人都吓了一跳。

    “好,既然如此,你且将被盗经过如实道来。”周接招,开始正式审理。

    旁边,史运笔如风,记录下庭审的过程。

    离轩暗暗点头,县令确实在审案上非常合乎规范。而此时,藤已经跪下,因其目前作为准罪犯,在正式开审后,在没有审理完毕之前,已无站立回话的资格。

    “八月辛日丑时,我与妻某已歇息,妻被一声响惊动,叫醒了我。我出正堂,发现声响来自偏房,过去一看,偏房外墙已被凿了一个洞,一个身影见我已进来,就从洞中钻出逃跑。我也从洞口钻出追赶,到了藤家附近失去了踪迹。”申口齿清楚,事情说得条理清晰。

    周没有插话,按照秦国司法审讯规范,在当事人回话时,不得打断其言,要让当事人把话说完,有未尽之处,再行讯问。

    藤偷偷看了一眼周和离轩,明显有些紧张。

    申接着说道:“我回到家中,发现丢失了一千钱,那是准备置办年货的钱,当晚清理后放在偏房,忘了收入卧室。次日我报了案,令史及隶臣去进行了查验。这就是我被盗的整个经过。”

    “那你何以认为是藤盗取了你的钱呢?”周此时才问道。

    “回大人,我在事后觉得奇怪,谁会很准确地知晓偏房有钱,而且在比较黑暗的环境中轻松地找到地方?当日似乎只有藤曾到家中,并且进入了偏房,应当是见到了钱的所处位置。而我事后回忆,贼的背影很熟悉,又跑到藤家附近就找不到他了,我后来可以确定,那就是藤的背影,是他偷了我的钱。”申肯定地说道。

    “我没有偷你的钱,我那天晚上都没在家里住宿,而是走亲戚去了,怎么会去偷你的钱?”藤看上去非常不安,但仍不承认是自己所盗。

    从藤的神态及申的叙述来看,几乎可以确定,就是藤偷了钱。朱家站在离轩身后,轻轻嘀咕:“怎么不用刑呢?明明是他,只要稍一用刑,他也就招了。”

    离轩轻声说道:“依照秦律,审理案件虽可用刑,但却要受到很大限制,必须是其反复改口供,所改口供前后不一,又无实据的,方可用刑。”

    “六国就没这么麻烦,一顿板子下来,也就招了。”朱家说道。

    “你说当晚走亲戚去了,可有人证?”周问道。

    藤刚要说有,想起一些可能的后果,改口道:“没有。”

    周点头,叫当日查验的令史和隶臣上堂,陈述查验情况。

    “臣等接申报案后,前往申家进行了查验。经多方查证,申丢失钱一百。申的偏房外墙有一洞,高宽各约尺五,凿壁工具留下的痕迹宽约寸余。”隶臣详秉当日所验情况。

    听到凿壁一事,离轩心中一动。父亲离韶在乡啬夫任上,曾留有一疑案未破,作案人也是凿壁入室,盗走棉裾一件。回家后父亲也曾和离轩讲过此事,此时又听到凿壁为盗,不禁想起这件案子。

    “臣等查验现场,现场有两人脚印,其一与申脚型相符,另一人脚印是否为藤,尚须当面勘验。”隶臣说道,同时从怀中取出一块麻布,上面有现场一比一脚印绘制图。

    “藤,你将脚抬起,接受当庭勘验!”周令道。

    藤脸现惊惶之色,下意识地想藏住脚,但庭上岂是他所能作主,最终还是伸出脚来,交给隶臣进行勘验。

    “脚长宽与现场脚印相符,更有一个特征与现场完全一致。”隶臣回报。

    “哪一个特征?”周问道。

    “现场勘察情况,没有采集到其左脚大拇指的痕迹,而如今见到此人的左脚,方知原由。”隶臣将藤左脚抬起,藤的左脚掌上,赫然缺少了一根拇指。

    周将惊堂木重重一拍,喝道:“如今证据均在,你还有何话说?”

    藤浑身一抖,但仍说道:“无脚趾者非我一人,凭这一点定罪,小人……小人不服!”

    “大人,另还有一物证。”隶臣说道。

    “呈上来。”

    隶臣拿出一丝布条,说道:“此布条为离洞口不远处小树枯枝上得到,应为贼人逃走时不小心挂下的。而在藤的家里,我等发现了一件棉裾,其受损部位与布条相符,且所用材料也均相符。”

    说罢,呈上从藤家中查出的棉裾,与布条一并交呈周。

    在几个关键物证面前,藤显然无法抵赖,如实交待了盗取申一千钱的事实。

    离轩走到周旁边,轻语了几句。周叫令史过来,对他进行安排,让他调取上三里士伍棉裾被盗一案的相关爰书。

    爰书很快取来,周边看边点头。

    “藤,这件棉裾也不是你的吧?凿壁为盗,这事你做得还挺熟练了。”周突然问道。

    藤再一惊,这棉裾从何而来,他自己当然很清楚。下意识地想要抵赖不认,但看到周的眼神,瞬间没有了自信,供认了盗棉裾一事。所供述过程与当时的查验情况一一对应,且绘制的脚印特征也和藤左脚掌相一致,确凿无疑。当然,事后仍需将原事主找来,辨认棉裾,但已不影响对藤的定罪量刑了。

    一次审理,得破两案,周也颇为满意,县令出马,一个顶俩啊!

    “见过不少审案场面,但还真没见这么麻烦的。明明就是他偷的,不招就打呗,还要这个物证,那个人证,浪费时间啊!”在离轩的办公地点,朱家说道。

    “哈哈,这可恰恰是秦国能够强大如斯,百姓如此拥护支持的重要原因啊!”离轩道。

    “律法对官吏审理案件有明确的要求,官吏能够不通过刑讯而取得口供,并据此查明真相,是为上等;如果要依靠刑讯而破案,此为下等。而通过刑讯手段获取的破案结果,很有可能会产生冤案,那么,这个案子也就办砸了。”离轩解释道。

    “但各国不都是这样吗?甚至是先打了板子再进行审理,犯人怕再挨板子,自然老老实实地供认了。”朱家与大墨者行走天下,见识到的各国审理案件也不少。

    “但很多冤案,也正是这样的板子打出来的。”离轩感慨,“真正的罪犯可能因怕挨打而供认,但无辜者就不怕挨打吗?如果不承认就挨打,屈打成招多了,冤狱也就多了。”

    离轩道:“以法治国,先在以法治吏,让吏依照规矩办案,不伤及无辜,可能比把每一个案子都破掉更重要。冤狱伤人啊!”

    附注:本章关于刑讯之规定,秦简有明确记载:“治獄,能以書從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一般而言,学者多将其译为: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许多学者也据此将审理案件分为上、下、败三个层次,笔者不以为然,刑讯逼供与恐吓相比,显然刑讯更严重,怎么能刑讯为下,恐吓为败呢?把“恐怕”理解为“恐吓”,是理解错误的主要原因。“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的句读,不应是分号,而应是逗号,意为施行拷打为下,如有拷打,恐怕会导致案件不能得到正确审判,是为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