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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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理不一定能赢(上)

    “关律师啊,我是老钱啊。”刚走进办公室的关恒,电话就响了起来。

    “钱总啊,你好,你好。我这律所刚开业,以后还得钱总多照顾生意才行啊。”关恒微笑着和钱总聊了起来。

    “关律师,我这有正好一个案子,这不是马上就想到你了啊。”钱总的笑声有点大。

    “行啊,要不你到我这儿来?”关恒说道,“我们律所旁边有个清逸茶楼,我请钱总喝茶。”

    “那好,让关律师破费了,我一会儿就到。”钱总并没有太多的客气。

    钱总的大名叫钱江,自己开了一家小公司,两年前的一个案子就是关恒代理的,结果让钱江很满意,从此有什么事,钱江都会找关恒咨询咨询。

    不过,话说回来,钱江这个人有那么一点小气,除了有案子需要才会支付律师代理外,从来没有向关恒支付过咨询费。好在关恒也没有太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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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赵丽红,自2013年1月开始,一直租赁钱江所有的门面房从事经营活动,合同共签订了五年,租金一年20万。2015年8月,由于门面房需要进行改造,经与原告协商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待门面房改造完成后,仍由赵丽红继续承租,租金不变,租期重新计算,仍为五年。但是,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没有约定任何违约责任。

    时间到了2017年4月,被告的房屋改造完成,由原来的一层为门面房,改造成了一、二层均为门面房,面积增加了一倍。在完成房屋改造后,钱江就开始和原告协商,由于房屋面积增加了近一倍,钱江要求原告每年支付30万租金,原告以自己不需要第二层,只需要第一层为由,拒绝支付多出的10万元租金。双方一直未能达到一致意见,被告也没有将房屋交给原告。2017年8月,钱江将房屋一、二层整体租给了第三人孙尚武,并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于是原告在2017年12月向商都市黄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案子看起来确实简单:事实清楚——被告没有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将房屋继续租给原告;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将房屋租给第三人时办理有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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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钱江陈述过案情,关恒先拿起来双方签订的合同看了起来,合同内容简单明了。然后关恒又拿起原告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一翻看起来。

    首先确定了举证期限,还有十天时间,时间差不多够用了。开庭则是在20天后。

    再次拿起起诉状,关恒笑了。起诉状是手写的,内容很详细,将事实经过,原告的请求以及理由都说了一篇。不用说,这种起诉状是非专业人士写的。

    专业律师在写起诉状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从来都是惜墨如金的,能少则少,能简则简。事实部分写清楚后,理由部分通常都是这么几句话“被告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律师不想写,一是没有必要,二是诉状写多了,会让对方提前了解律师的代理思路。

    言归正传,关恒从起诉状的上看出,原告没有请律师。

    再次将合同和起诉状看了一篇,关恒心中有数了。

    “钱总,说实话,这个案子,你是不占理的,在正常情况下,你是要赔偿原告的损失的。”关恒说道。

    “关律师,我了解,我愿意给原告一些赔偿,但我的房子已经租出去了,不可能再给原告了。还需要关律师多费点心啊。”钱江说道。

    “那钱总你最多能赔对方多少钱?”这个问题关恒需要提前了解清楚,有备无患。

    “10万,半年房租,不能再多。”钱江回答的很干脆。

    “行,我明白。”关恒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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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回到律所,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告知书、委托书等一系列文件,关恒又收了一万元的律师代理费。钱江到没有任何异义,一方面,钱江很清楚,关恒确实值这个价;另一方面,钱江也明白,法律服务也也是一分价钱一分货,高收费的律师往往代表着高水平。

    办完手续后,关恒正式成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并开始履行职责。

    作为代理律师,关恒首先要做的是向法院提交有关委托手续,并且复印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

    第二天上午9时,关恒准时来到了黄水法院。

    每一个法院都设有诉讼服务大厅,在进入服务大厅时,非律师进行安检,但作为律师,有律师专用通道,也就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安检了。

    进入诉讼服务大厅,应当先通过工作人员联系案件的承办法官,把委托手续提交给承办法官,再复印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确认一下原告的最后举证期限。这一次的工作就算完成了。

    正常情况下,原告的举证期限要先于被告的举证期限到期,这是由于原告的举证期限是从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被告的举证期限是从被告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会在原告的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二天,再次到法院去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确定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顺便提一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两日才向法院递交最终的证据材料,这也是为了让被告尽可能晚的获得原告的证据,以缩短被告的应对时间。这只是一种诉讼策略,对案件基本上没有影响。

    关恒顺利的完成了今天的任务后,离开了黄水法院。过一段时间,在原告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关恒还会再次到法院除,一方面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另一方面也需要了解原告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交,在此后就是等待法院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