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31)
但是,劳动力的价值要这样降低1/10 ,同量的生活资料,从前用10小时生产出来,现在要求用9小时生产出来。不过,要做到这一点,不提高劳动生产力是不可能的。例如,一个鞋匠使用一定的手段,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内可以做一双皮靴。如果他要在同样的时间内做两双皮靴,他的劳动生产力就必须提高一倍。不改变他的劳动资料或他的劳动方法,或不同时改变这二者,就不能把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因此,他的劳动生产条件,也就是他的生产方式,从而劳动过程本身,必须发生革命。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在这里一般是指劳动过程中的一种变化,这种变化能缩短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需的劳动时间,从而使较小量的劳动获得生产较大量使用价值的能力。在研究我们上面考察的那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时,我们曾假定生产方式是既定的。而现在,对于由必要劳动变成剩余劳动而生产剩余价值来说,资本只是占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或者说现存形态的劳动过程,并且只延长它的持续时间,就绝对不够了。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
我把通过延长工作日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做绝对剩余价值;相反,我把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做相对剩余价值。
要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就必须提高这样一些产业部门的生产力,这些部门的产品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它们或者属于日常生活资料的范围,或者能够代替这些生活资料。但是,商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使商品取得最终形式的那种劳动的量,而且还取决于该商品的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劳动量。例如皮靴的价值不仅取决于鞋匠的劳动,而且还取决于皮革、蜡、线等等的价值。因此,那些为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提供不变资本物质要素(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产业部门中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它们的商品相应的便宜,也会降低劳动力的价值。相反,那些既不提供必要生活资料、也不为制造必要生活资料提供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中生产力的提高,并不会影响劳动力的价值。
便宜的商品当然只是相应地,即只是按照该商品在劳动力的再生产中所占的比例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例如,衬衫是一种必要生活资料,但只是许多种必要生活资料中的一种。这种商品变得便宜,只会减少工人购买衬衫的支出。但是必要生活资料的总和是由各种商品、各个特殊产业部门的产品构成的,其中每种商品的价值总是劳动力价值的相应部分。劳动力价值随着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而降低,这种劳动时间的全部减少等于所有这些特殊生产部门劳动时间减少的总和。在这里我们把这个总结果看成好象是每个个别场合的直接结果和直接目的。当一个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例如衬衫便宜的时候,他决不是必然抱有相应地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减少必要劳动时间的目的;但是只要他最终促成这个结果,他也就促成一般剩余价值率的提高。必须把资本的一般的、必然的趋势同这种趋势的表现形式区别开来。
这里不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怎样表现为资本的外部运动,怎样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发生作用,从而怎样成为单个资本家意识中的动机。然而有一点一开始就很清楚:只有了解了资本的内在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的分析,正象只有认识了天体的实际的,但又直接感觉不到的运动的人,才能了解天体的表面运动一样。但是,为了理解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并且只根据已经得出的结果,要作如下的说明。
如果一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一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产资料、原料等的价值是6便士。在这种情况下,每件商品花费1先令,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进的价值。现在假定有一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在生产资料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每件商品的价值就会降低到9便士,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因此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不是这个总价值的1/12,而只是2/14,不是6便士,而是3便士,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变成产品时,就每件产品来说,现在加到生产资料上的,不象从前那样是一个劳动小时,而是半个劳动小时。现在,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这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大宗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每件商品平均花费1先令,或者说,代表2小时社会劳动,在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以后,它只花费9便士,或者说,只包含1/12个劳动小时。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1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末,他的商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但是另一方面,对他来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表现为24件商品,而不是过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卖掉一个工作日的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一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此资本家要以高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例如,一件商品卖10 便士,这样,他从每件商品上仍然赚得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对于资本家来说,剩余价值总会这样提高,不管他的商品是不是属于必要生活资料的范围,是不是参加劳动力的一般价值的决定。因此,即使撇开后面这种情况,每个资本家都抱有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的动机。
然而,甚至在这种场合,剩余价值生产的增加也是靠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的相应延长而实现的。假定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或者说,劳动力的日价值是5先令,剩余劳动是2小时,因而每日生产的剩余价值是1先令。但我们的资本家现在是生产24件商品,每件卖10便士,或者说,一共卖20先令。因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12先令,所以14 2/5件商品只是补偿预付的不变资本。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其余的9 3/5件商品。因为劳动力的价格是5先令,所以6件产品表现必要劳动时间,33/5件产品表现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在社会平均条件下是5∶1,而现在是5∶3。用下列方法也可以得到同样结果。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产品价值是20先令。其中12先令属于只是再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此,剩下的8先令是体现一个工作日的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个货币表现比同类社会平均劳动的货币表现要多,因为12小时的同类社会平均劳动只表现为6先令。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但是我们的资本家仍然和从前一样,只用5先令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工人现在要再生产这个价值,用不着象过去那样需要10小时,只要7 12小时就够了。这样,他的剩余劳动就增加了2 1/2小时,他生产的剩余价值就从1先令增加到3先令。可见,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一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他个别地所做的,就是资本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时所做的。但是另一方面,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感觉到,他必须以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因此,只有当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扩展到同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有关的生产部门,以致使属于必要生活资料范围,从而构成劳动力价值要素的商品便宜时,一般剩余价值率才会最终受到这一整个过程的影响。
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这样,因为它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相反,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它随着生产力提高而提高,随着生产力降低而降低。在货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十二小时社会平均工作日总是生产6先令的价值产品,而不管这个价值额如何分割为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和剩余价值。但是,如果由于生产力的提高,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从而使劳动力的日价值,从5先令下降到3先令,那末剩余价值就从1先令增加到3先令。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从前需要10个劳动小时,现在只要6个劳动小时就够了。有4个劳动小时空了出来,可以并入剩余劳动的范围。因此,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并通过商品便宜来使工人本身便宜,是资本的内在的冲动和经常的趋势。
商品的绝对价值本身,是生产商品的资本家所不关心的。他关心的只是商品所包含的、在出售时实现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实现本身就包含着预付价值的补偿。因为相对剩余价值的增加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成正比,而商品价值的降低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成反比。也就是说,因为同一过程使商品便宜,并使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提高,所以就揭示了一个谜:为什么只是关心生产交换价值的资本家,总是力求降低商品的交换价值;这也就是政治经济学奠基人之一魁奈用来为难他的论敌、而后者至今还没有回答的那个矛盾。
可见,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通过发展劳动生产力来节约劳动,目的绝不是为了缩短工作日。它的目的只是为了缩短生产一定量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工人在他的劳动的生产力提高时,一小时内例如会生产出等于过去10倍的商品,从而每件商品需要的劳动时间只是过去的110 ,这绝不能阻止他仍旧劳动12小时,并且在12小时内生产1 200件商品,而不是以前的120件商品。他的工作日甚至还可能延长,以致他现在要在14小时内生产1 400件商品等等。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发展劳动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工人必须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以此来延长工人能够无偿地为资本家劳动的工作日的另一部分。在商品没有变便宜的情况下,究竟会在多大的程度上达到这个结果,我们在下面考察相对剩余价值的各种特殊的生产方法时就可以看到。
第五篇 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
劳动过程最初是抽象地,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见第五章)。在那里曾指出:“如果整个劳动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在注(7)还补充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在这里要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当他为了自己的生活目的对自然物实行个人占有时,他是自己支配自己的。后来他成为被支配者。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后来它们分离开来,直到处于敌对的对立状态。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
我把通过延长工作日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做绝对剩余价值;相反,我把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做相对剩余价值。
要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就必须提高这样一些产业部门的生产力,这些部门的产品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它们或者属于日常生活资料的范围,或者能够代替这些生活资料。但是,商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使商品取得最终形式的那种劳动的量,而且还取决于该商品的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劳动量。例如皮靴的价值不仅取决于鞋匠的劳动,而且还取决于皮革、蜡、线等等的价值。因此,那些为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提供不变资本物质要素(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产业部门中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它们的商品相应的便宜,也会降低劳动力的价值。相反,那些既不提供必要生活资料、也不为制造必要生活资料提供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中生产力的提高,并不会影响劳动力的价值。
便宜的商品当然只是相应地,即只是按照该商品在劳动力的再生产中所占的比例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例如,衬衫是一种必要生活资料,但只是许多种必要生活资料中的一种。这种商品变得便宜,只会减少工人购买衬衫的支出。但是必要生活资料的总和是由各种商品、各个特殊产业部门的产品构成的,其中每种商品的价值总是劳动力价值的相应部分。劳动力价值随着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而降低,这种劳动时间的全部减少等于所有这些特殊生产部门劳动时间减少的总和。在这里我们把这个总结果看成好象是每个个别场合的直接结果和直接目的。当一个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例如衬衫便宜的时候,他决不是必然抱有相应地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减少必要劳动时间的目的;但是只要他最终促成这个结果,他也就促成一般剩余价值率的提高。必须把资本的一般的、必然的趋势同这种趋势的表现形式区别开来。
这里不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怎样表现为资本的外部运动,怎样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发生作用,从而怎样成为单个资本家意识中的动机。然而有一点一开始就很清楚:只有了解了资本的内在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的分析,正象只有认识了天体的实际的,但又直接感觉不到的运动的人,才能了解天体的表面运动一样。但是,为了理解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并且只根据已经得出的结果,要作如下的说明。
如果一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一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产资料、原料等的价值是6便士。在这种情况下,每件商品花费1先令,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进的价值。现在假定有一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在生产资料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每件商品的价值就会降低到9便士,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因此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不是这个总价值的1/12,而只是2/14,不是6便士,而是3便士,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变成产品时,就每件产品来说,现在加到生产资料上的,不象从前那样是一个劳动小时,而是半个劳动小时。现在,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这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大宗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每件商品平均花费1先令,或者说,代表2小时社会劳动,在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以后,它只花费9便士,或者说,只包含1/12个劳动小时。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1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末,他的商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但是另一方面,对他来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表现为24件商品,而不是过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卖掉一个工作日的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一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此资本家要以高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例如,一件商品卖10 便士,这样,他从每件商品上仍然赚得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对于资本家来说,剩余价值总会这样提高,不管他的商品是不是属于必要生活资料的范围,是不是参加劳动力的一般价值的决定。因此,即使撇开后面这种情况,每个资本家都抱有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的动机。
然而,甚至在这种场合,剩余价值生产的增加也是靠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的相应延长而实现的。假定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或者说,劳动力的日价值是5先令,剩余劳动是2小时,因而每日生产的剩余价值是1先令。但我们的资本家现在是生产24件商品,每件卖10便士,或者说,一共卖20先令。因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12先令,所以14 2/5件商品只是补偿预付的不变资本。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其余的9 3/5件商品。因为劳动力的价格是5先令,所以6件产品表现必要劳动时间,33/5件产品表现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在社会平均条件下是5∶1,而现在是5∶3。用下列方法也可以得到同样结果。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产品价值是20先令。其中12先令属于只是再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此,剩下的8先令是体现一个工作日的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个货币表现比同类社会平均劳动的货币表现要多,因为12小时的同类社会平均劳动只表现为6先令。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但是我们的资本家仍然和从前一样,只用5先令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工人现在要再生产这个价值,用不着象过去那样需要10小时,只要7 12小时就够了。这样,他的剩余劳动就增加了2 1/2小时,他生产的剩余价值就从1先令增加到3先令。可见,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一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他个别地所做的,就是资本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时所做的。但是另一方面,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感觉到,他必须以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因此,只有当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扩展到同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有关的生产部门,以致使属于必要生活资料范围,从而构成劳动力价值要素的商品便宜时,一般剩余价值率才会最终受到这一整个过程的影响。
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这样,因为它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相反,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它随着生产力提高而提高,随着生产力降低而降低。在货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十二小时社会平均工作日总是生产6先令的价值产品,而不管这个价值额如何分割为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和剩余价值。但是,如果由于生产力的提高,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从而使劳动力的日价值,从5先令下降到3先令,那末剩余价值就从1先令增加到3先令。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从前需要10个劳动小时,现在只要6个劳动小时就够了。有4个劳动小时空了出来,可以并入剩余劳动的范围。因此,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并通过商品便宜来使工人本身便宜,是资本的内在的冲动和经常的趋势。
商品的绝对价值本身,是生产商品的资本家所不关心的。他关心的只是商品所包含的、在出售时实现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实现本身就包含着预付价值的补偿。因为相对剩余价值的增加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成正比,而商品价值的降低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成反比。也就是说,因为同一过程使商品便宜,并使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提高,所以就揭示了一个谜:为什么只是关心生产交换价值的资本家,总是力求降低商品的交换价值;这也就是政治经济学奠基人之一魁奈用来为难他的论敌、而后者至今还没有回答的那个矛盾。
可见,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通过发展劳动生产力来节约劳动,目的绝不是为了缩短工作日。它的目的只是为了缩短生产一定量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工人在他的劳动的生产力提高时,一小时内例如会生产出等于过去10倍的商品,从而每件商品需要的劳动时间只是过去的110 ,这绝不能阻止他仍旧劳动12小时,并且在12小时内生产1 200件商品,而不是以前的120件商品。他的工作日甚至还可能延长,以致他现在要在14小时内生产1 400件商品等等。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发展劳动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工人必须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以此来延长工人能够无偿地为资本家劳动的工作日的另一部分。在商品没有变便宜的情况下,究竟会在多大的程度上达到这个结果,我们在下面考察相对剩余价值的各种特殊的生产方法时就可以看到。
第五篇 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
劳动过程最初是抽象地,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见第五章)。在那里曾指出:“如果整个劳动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在注(7)还补充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在这里要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当他为了自己的生活目的对自然物实行个人占有时,他是自己支配自己的。后来他成为被支配者。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后来它们分离开来,直到处于敌对的对立状态。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