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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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周代篇(69)

    勇于变革—商鞅

    商鞅(约前390年一前338年),战国时期政治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的后裔,公孙氏,故称为卫软,又称公孙痤,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在位执政十九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从小就喜欢“刑名之学”,专研以法治国,受李惶、吴起等人的影响很大。到了青年时期,他已经成为一个有学问有才干的人了。

    最初,商鞅在魏惠王的相国公孙痊手下做小官时,就表现出他的才能,深得公孙痊的重视。在公孙座临死前,他曾把商鞅推荐给魏惠王做相,并说:“如果不用商鞅,就把他杀掉,决不能让他离开魏国。”魏惠王对公孙座的话根本没放在心上,认为他病重在说胡话,既没有重用商鞅,也没有杀他。

    战国时期,齐、楚、燕、韩、赵、魏、秦七国争雄。秦国比较落后,秦孝公为了使秦国称场,决心征召有才能的人。他在求贤诏令中说:“谁能想出好办法使秦国强盛,就让他做高官,还封给他土地。”商鞅听到这个消息后,决定到秦国去。

    到了秦国以后,商鞅通过秦孝公的亲信景监的介绍,与秦孝公面谈了三次。前两次会面时,商鞅讲行帝王之道,秦孝公不感兴趣,昏昏欲睡。第三次会面时,因为商鞅已经摸清了秦孝公急于称雄于世的思想,大讲富国强兵之道,秦孝公听得非常高兴。由于思想投机,两个人一连谈了几夭也不觉得累。于是,商鞅得到秦孝公的赏识,开始受到重用。

    商鞅向秦孝公建议,在秦国实行变法。秦国贵族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坚决反对变法,弄得秦孝公犹豫不决。一次,秦孝公召集大臣讨论变法时,商鞅说:“有独到见解,作法高明的人,总会受到世俗常人的讥笑和反对。愚笨的人在事情发生后还不知为什么,而聪明的人却能做出正确的预见。一般人不能和他去商量革新和创造,只能让他们坐享其成。做大事业的人,用不着跟一般人商量。只要能使国富民强,就不必按旧制度去办,也没有必要遵守老规矩。”秦孝公认为商敬讲得有道理。

    可是,贵族甘龙却认为商鞅讲得不对,他说:“圣贤之人是不用改变民众的习俗来推行教化的,明智的人是不改变原来的制度来治理国家的。依据旧制度治理国家,官吏熟悉,百姓安定。不按老规矩办事,天下的人就会议论纷纷。”他要秦孝公仔细考虑,不可轻举妄动。商鞅立即反驳说:“一般的人安于现状,书呆子只会默守成规。让这两种人做官,只能是照章办事,无所作为。三代不同礼,都成了王业;五霸不同法,也都成了霸业。聪明人立法,愚笨的人只能受法的管制;贤明人根据情况变更礼俗,不贤之人只能受礼俗的约束。”商鞅要秦孝公坚定变法的信心。另一贵族杜挚也反对变法,他说:“没有百倍的好处,不必变法;没有十倍的功效,不用更换旧的东西。遵守旧法没有错,依照旧礼不会出偏差。”希望秦孝公维持现状,不必变法。

    商鞅毫不妥协地说:“古代的制度多了,应该效法哪一种呢?时代不同了,治理国家不能只按一种办法行事。……违反古代制度的,不一定受到非议,因循旧制的也不值得赞扬。”孝公听了商鞅滔滔不绝的雄辩,大加赞扬,并深有省悟地说:“鄙野小巷的人少见多怪,孤陋寡闻的夫子才喜欢无谓的争论。愚人高兴的,正是明智人感到可怜的;狂妄人称快的,正是贤能人所担心的。拘泥于世俗的那一套议论,我不再想听了。”于是,秦孝公支持商鞍的变法了。通过这场舌战,以杜挚、甘龙为代表的守旧派失败了,坚定了秦孝公变法的决心。前359年任商鞅为左庶长,开始变法,后升任大良造。

    商鞅起草了一个改革的法令,但是怕老百姓不信任他,不按照新法令去做。就先叫人在都城的南门竖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下命令说:“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的,就赏十两金子。”

    不一会,南门口围了一大堆人,大家议论纷纷。有的说:“这根木头谁都拿得动,哪儿用得着十两赏金?”有的说:“这大概是左庶长成心开玩笑吧。”大伙儿你瞧我,我瞧你,就是没有一个敢上去扛木头的。商鞍知道老百姓还不相信他下的命令,就把赏金提到五十两。没有想到赏金越高,看热闹的人越觉得不近情理,仍旧没人敢去扛。正在大伙儿议论纷纷的时候,人群中有一个人跑出来,说:“我来试试。”他说着,真的把木头扛起来就走,一直搬到北门。商较立刻派人传出话来,赏给扛木头的人五十两黄澄澄的金子。这件事立即传了开去,一下子轰动了秦国。老百姓说:“左庶长的命令不含糊。”商较知道,他的命令已经起了作用,就把他起草的新法令公布了出去。新法令赏罚分明,规定官职的大小和爵位的高低以打仗立劝为标准。贵族没有军功的就没有爵位;多生产粮食和布帛的,免除官差;凡是为了做买卖和因为徽惰而贫穷的,连同妻子儿女都罚做官府的奴婶。

    商鞅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要求,从其“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论点出发,强调教育改革,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是重农战,要富国强兵就必须进行法制宣传,培养法治人才。商较抨击了提倡以诗、书、礼、乐为教育内容的儒家,主张“播诗书而明法令”,要用鼓励耕战为内容的法治教育代替“先王之教”;认为法治是德治的基础,法令必须“明白易知”;应以法官为师,给民众解释法令,使“万民皆知所辟就”,把教育作为宣传法制和培养法治人才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