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为何如此脆弱(悠斋书评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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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政治正义”: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解读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意义

    隆冬季节,一代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宗师、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约翰·罗尔斯倏然长逝,国际哲学界为之哀痛。大师一生著述种种,其中有两部扛鼎之作:一九七一年出版的《正义论》,被誉为现代西方伦理学发展进程中具有“轴心转折”意义的划时代杰作;而一九九三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则被视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理论经典,也是大师本人思想历程中发生重大转变的标志性成果。

    作为后者的中译本译者和曾经亲历过大师指点的后学,我对其《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有所研读。值此时刻,重读是书,心头别有一番滋味。

    按照大师自己的解释,《政治自由主义》是对《正义论》所受质疑的回应和辩护,同时也是对其正义主题的修缮和延伸。但事实上,正义的主题虽然依旧,正义的言说和角度却已然改变。在《正义论》中,“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mess)被作为社会伦理的基本主题,所涉及的主要是“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的正义伦理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公民正义美德和正义感的伦理意义问题。在纯粹学院化的元伦理学占据宰制地位的二十世纪中后期,重提社会正义规范伦理的主题,意义的确非同凡响。然而,其“平等主义”甚至是“平均主义”的公平正义之伦理导向、以及罗尔斯为论证这一社会伦理主题所设计的诸种理论机制,却受到方方面面的质疑和批评。在现代多元民主的社会条件下,这样一种公平正义伦理是否可能?即便可能,它是否会危及个人的基本权利?凭什么理由可以证明这种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原则是普遍合理的和正当合法的?

    为了回答这些疑问和批评,经过二十余年的思考和积累,罗尔斯终于完成《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是书中,他重新诠释了“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理念,将之由社会伦理的层面提升到社会政治的层面,并围绕这一理念建构起政治自由主义的哲学体系。全书实际上由一系列演讲构成,分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主要理念和制度框架三部分,共九讲八十一节。全书所要解答的根本问题是:在政治民主和文化多元——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特征——的社会条件下,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然而却又信奉着多元政治主张、宗教信仰和道德价值理想的现代公民所组成的民主社会,如何能够保持其长治久安?罗尔斯的基本回答是,现代社会有三个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即“效率、公正和稳定”,在政治哲学的范畴内,“稳定具有头等的重要性”。现代民主社会必须且只能建基于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其长治久安才有可能。不过,这里所说的公平正义已经不再作为社会伦理之基本原则,而是作为政治之基本原则的公平正义,简称为“政治正义”,与伦理正义相区别。

    “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仍然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是《政治自由主义》与《正义论》之间的连续主题。但它不再是一种普遍的伦理原则,而是一种基本的政治原则。这一转换可以使公平的正义原则免于至少两个方面的质疑:第一,它不会再被看做是一种社会伦理理想或道德要求而缺乏实质的可操作性,因为作为政治的基本原则必定具有其政治正当合法性保障,其普遍公度的价值权威能够得到更坚实有力的保证。第二,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它可以超越文化多元论的差异而得到社会全体最广泛的认可和遵从。无论个体公民之间在其宗教信仰、道德学说或伦理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多少或多大的差异,他们都必须认同并遵守作为政治之基本原则的公平正义,否则,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本身就不可能。换句话说,现代民主国家并不要求其所有公民在宗教信仰、道理理想等文化价值问题上千篇一律,但要求他们在基本政治理念上必须达成一致,这是建立政治社会或国家的起码立场要求。

    当然,一个民主的社会之所以不同于比如说专制社会,根本在于它不仅要求其公民达成基本政治原则或政治理念的一致,而且是在文化多元宽容——即允许他们保持各自不同的宗教信仰或道德理想——的前提下达成政治认同。罗尔斯相信并论证,在文化多元论的条件下达成政治原则或政治理念认同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公共理性”来寻求“重叠共识”,该重叠共识的中心内容是建构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也就是政治正义的原则。政治正义是每一个公正合理的国家所必须建立的政治基础,它首先确定公民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的优先性,然后再通过社会的基本制度设置和安排,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社会实际状况的不平等,以寻求社会“基本善”(利益、权利与义务等等)的公平安排或分配。这就是所谓“政治正义”的基本目标所指。

    将“公平的正义”从一种社会伦理原则转换为一种基本政治原则,在价值理想的高度上似乎是降低了,后退了,但从其现实实践的可能性和实际操作性上来看,却无意是一种提高和进步,在最起码的程度上,它至少使“公平的正义”目标有了更加坚强有力的社会制度支持和政治保障。人们可以把正义伦理当做一种社会道德期待或吁求而有选择地采取多种不同的态度或行为方式——认同或不认同;实践或不实践;如此等等,但每一个社会公民却不能置政治正义于不顾。国家的政治原则是所有公民不可推脱的政治义务,具有绝对律令的性质。罗尔斯所提出和论证的从原则到理念再到制度的政治正义主张启示我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政治正义关系到政治民主与政治稳定,关系到一个民主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一种政治主张或社会理想的正当合法性和社会普遍有效性,因而具有不可退让的底线意味。

    对于处在现代转型之中的中国社会来说,罗尔斯的上述理论显然有着极为现实而重要的借鉴意义。现代转型中的国家在政治改革、经济差别和多元文化认同等方面的压力或矛盾肯定更大、更复杂。

    就当代中国而言,市场经济的结构性转变、民主政治的体制性改革、多元文化的差异与紧张、地区性或群体性贫富差别、经济效率增长与社会公平分配之间的均衡维持、以及与上述方面复杂纠结着的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甚至各个个人在文化价值心理等方面的差异和失衡,都集中表现为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即:合理与合法、正当与正确、平等与均衡的社会重新安排或重新分配问题。这其中,既有社会基本制度层面的,也有社会基本财富或资源方面的,还有文化心态和价值观念上的。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的确不仅关乎我国的改革事业能否成功?能够获得多大程度的成功?而且关乎整个国家或政治社会的长治久安、乃至我们民族的复兴事业。由此看来,阅读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虽然不是我们寻求解决自身当前所有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更不是惟一有效的不二法门,但未必不是一种借镜自观、用以反省我们自身问题的有益之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此或可作为我重读此书后的一点体会。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夜急就于北京西北效蓝旗营悠斋

    (原刊于《环球时报》,2003年1月17日。发表时略有改动,现恢复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