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为何如此脆弱(悠斋书评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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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重建正义与自由的理想(1)——沉重悼念罗尔斯先生

    这是一篇我并不想写却又无法不写的纪念文章,笔同心铅一样沉重,思与言像雪无声飘扬。我要写的是我有幸在合佛大学访学期间拜识、而现在却倏地永远失去的哲学大师——约翰·罗尔斯先生!

    十多天前,也就是罗尔斯教授逝世的第二天,我从哈佛朋友的来电中惊悉罗尔斯教授逝世的消息。三天后,《财经》杂志约我写了一篇两千五百字的悼念文章。篇幅之限,不得不使我欲言又止,心中的诉说冲动转向无言的回忆。感谢《文景》杂志社,让我又有了一次诉说的机会!这已经是我第二次为同一位哲学前贤的逝世撰写纪念性文章了。就在刚刚过去的上一个冬天,也是应《财经》杂志之约,我为诺刘克教授的逝世撰写了一篇不足一千五百字的记念文章。

    尽管我因难以控制的心情硬着头皮写出了两千字,可怜的编辑还是因其无法改变的版面约束而将文章压缩到了一千五百字以内刊出,从此留给我一份无法排遣的遗憾。今年七月,我得以重返哈佛,进行为期三个月的短期访学,期间读到诺齐克教授生前的最后一部绝作《不变者》(inuariances),就此以《不变的是信念》为题,写下了一篇近万字的文章,交《读书》杂志。该杂志的朋友电话告诉我说,该文将在二零零三年第一期上发表。未曾想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又不得不重复同一种写作方式,不同的是为了另一位我所熟悉和敬爱的哈佛哲学导师。

    一、罗尔斯与“哈佛哲学”

    确实,这又是一个让哲学界、尤其是让哈佛哲学系低首长叹的寒冬!刚刚过去的冬天,也就是今天一月二十一日,哈佛哲学系痛失诺齐克。对于总是等待“黄昏起飞”的哲学之鹰来说,还不到六十四岁的他便停止了自己的哲学思想和作为哲学家的生命,实在是太早太早。而时光刚刚流逝十个月零三天,也就是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十二岁的罗尔斯老人又在这隆冬季节撒袖而去,不禁使人长叹哈佛哲学的天殇地痛!是啊!一个学术共同体的成长与她的荣耀常常是同她的某位或者一批独特而杰出的学者联系在一起的。

    “哈佛哲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杰出的学术共同体的标志,是因为她曾经拥有过詹姆斯、怀特海、奎因、罗尔斯等一代又一代的哲学宗师。人们不会忘记,正是由于詹姆斯创立了实用主义这一“美国本土哲学”,哈佛便因此成为了美国哲学的发源地,“哈佛哲学”也因此成了“美国哲学”的代名词。而“哈佛哲学”之有当今作为美国和西方“新自由主义”之堡垒的荣耀,则是因为她拥有了罗尔斯这样卓越的政治哲学家和社会伦理学家。在他的周围聚集了一批性格迥异、见解互竞、却又共享宏大学术志向的自由思想者和政治哲学家,包括普特南、阿玛蒂亚·森、诺齐克、卡维尔、斯坎伦等一连串响亮的名字。

    罗尔斯对“哈佛哲学”的贡献是独特而巨大的。著名学者康马杰曾经谈到,由詹姆斯所开创的“哈佛哲学”实际代表了现代美国的哲学传统,甚至集中表达了“美国精神”的精髓,这就是:注重自由社会的价值理想和自由个性,崇尚实用技术理性,关注现实生活意义问题。这一传统曾经一直主导着哈佛哲学的走向,即使是二十世纪中叶分析哲学在西方如日中天的时候,以奎因为代表的哈佛分析哲学家们也未曾遗忘和丢掉过这一传统。迄止今日,以数理分析见长的著名哈佛哲学家普特南,甚至直接转向了重建詹姆斯哲学的哲学事业。然而,二十世纪前中期的整个西方哲学环境,毕竟对哈佛哲学的传统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以至一度使得包括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在内的“实用型”哲学传统,不得不淹没在风起云涌的分析哲学的浪潮之中而难以彰显。更为严重的是,分析哲学中激进的“科学实证化”主张,对诸如政治哲学、伦理学这类规范性哲学分支的“科学”特性和知识身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之陷入严重的知识合法性危机。面对这一局面,正是罗尔斯力拒狂浪,拯救了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现代生命。经过数十年的积累和磨砺,罗尔斯剑出清风,一部六百余页的《正义论》有如石破天惊。当代最著名的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感叹地说:《正义论》是一部具有“轴心转折”意义的巨著,她不仅恢复了道德哲学的知识尊严,而且也开创并证明了一种崭新的规范伦理学类型——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正义之制度伦理学。

    另一位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牛津大学的资深教授翰普歇尔评论说,《正义论》“强有力地扭转了”二十世纪“英语世界”的哲学发展方向,使英美、乃至整个现代西方的政治哲学和规范伦理学得以从半个多世纪的沉睡中苏醒,继而迅速复活并达于繁荣。

    的确,罗尔斯创造了二十世纪西方哲学史上的奇迹:平生第一部哲学著作问世,即产生扭转乾坤、开创繁荣的划时代思想效应。更重要的是,这效应不独是学术理论的,而且还有社会实际生活的。

    在学术上,《正义论》的刊行迅速引起全球性的反应,在最初的十多年里,有关该书的评论或研究论文几乎每年都在两千篇以上,以至于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巴瑞教授感慨不已。把这一学术景象称之为“罗尔斯产业”。在现、当代世界哲学领域,大概只有尼采、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等极少数几位哲学大师造就过如此繁荣的哲学学术产业。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罗尔斯的正义主张也引起西方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他的研究,正义问题很快就成为许多西方国家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的公共论坛主题,并对相关的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价值观念产生了深度影响,至今依旧强劲。

    这是作为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罗尔斯的人格荣誉,更是“哈佛哲学”的学术荣耀。它很自然地让人想起上一个世纪初的詹姆斯。如果说,詹姆斯以其实用主义的哲学创造而开创了美国本土哲学的先河,从而在使他本人荣获美国的“哲学爱国者”称号的同时,使得哈佛哲学系成为了美国现代哲学的摇篮的话,那么,罗尔斯则以其社会正义伦理的重建而扭转了二十世纪西方哲学和伦理学的发展方向,创造了哈佛哲学发展史上的又一次辉煌,从而在为罗尔斯本人赢得“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之一”的同时,也为“哈佛哲学”增添了灿烂的一章。让哈佛这所世界知名学府感到荣幸的还有,这位沉默寡言、平生述而少作的“苏格兰哲学绅士”(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特语),没有辜负哈佛的慧识与期待。他不仅是一位真正“不鸣则已,一呜惊人”的理论大师,而且也是一位睿智慈慧的大学良师。几十年来,罗尔斯培养了一大批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的优秀人才,当今活跃于英美乃至西方学界的许多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学者都出自罗尔斯门下,其中像科恩、斯坎伦、科丝嘎德等都已然成为这一领域的名家高手。在哈佛,罗尔斯教授的课程虽然不一定是讲授得最精彩动人的,但却总是最受学生欢迎的。

    我曾经有幸聆听罗尔斯教授讲授的《西方道德哲学史》和《政治哲学》等课程,亲眼目睹了哈佛学子对这位大师的尊敬与爱戴之情。

    几乎是每一次罗尔斯教授讲课之后,学生们都不约而同地起立鼓掌,欢送教授离开教室,直到他听不到掌声为止。这一动人的场景无疑是对作为哈佛教授的罗尔斯先生的最高奖赏,它比之罗尔斯先生所荣获的哈佛“校长荣誉讲座教授”——据说,整个哈佛大学仅有八位教授获得这一殊荣,而迄止上世纪未,整个哈佛大学荣获诺贝尔奖的教授就已经超过三十位——来说,更让先生感到欣慰和荣耀。

    我曾在与罗尔斯先生交淡时,就此斗胆问过他本人,先生回答说:“万,你知道这是最让我感到自豪的事情。只可惜,今年是我最后为哈佛的学生上课了。”我想,能够聆听先生的讲课是幸运的,包括我这位来自东方的访问学人。哈佛大学和哈佛哲学系更为幸运,能够得到这样一位思想大师和学术大师,足以让哈佛为之骄傲!让“哈佛哲学”为之自豪!

    二、重建正义伦理

    罗尔斯一生的著述并不多,其中堪称代表作的有两部:其一是一九七一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正义论》;另一部则是一九九三年由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严格地说,前者已经成为一部社会(制度)伦理学的经典文献,后者则堪称一部现代自由主义政治的哲学教科书。然而,两者既相互区别,又一脉相承,在现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知识地图中,如同双峰比肩,千秋并垂。

    作为罗尔斯的成名作,《正义论》的成就非我所能品评。但我相信,该书非凡的理论成就首先缘于作者对现时代社会生活主题的深刻把握,缘于该书理论主题与社会时代之思想主题的深刻对应。经历过失去手足的切身之痛和天生体弱的少年生活,经历过太平洋战争的腥风血雨,更重要的是,亲眼目睹了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社会的风起云涌,诸如反种族歧视的民权运动、反越(南)战的游行示威、以及各种形式和规模的反不平等的社会风潮,罗尔斯明白了哲学的真正使命和学术责任,理解了社会弱者或者用他的术语说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和他们的基本吁求,理解了现代自由社会,包括它的自由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的真实意义。因此,他崇尚严密高深的学理逻辑分析技巧,并且娴熟地将之运用于自己的哲学思辩,但他不能容忍哲学对社会现实吁求的熟视无睹,不能容许自己的哲学对眼前生活世界的乱象袖手旁观。总之,在大学讲坛与生活世界之间穿梭往返的哲学家罗尔斯,不能容忍哲学对现实生活的无动于衷,甚至是无情冷漠!在罗尔斯看来,哲学首先是生活之镜和社会之道。

    在现代世界里,一个非正义的社会是不能被人们接受的,正义的秩序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因此,罗尔斯所关注的关键问题与其说是建立社会正义的理由,不如说是建立社会正义的方式,这是他的正义理论所要解决的基本课题。罗尔斯首先把正义看做是一种社会基本制度的伦理价值。《正义论》开宗明义地宣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第一美德一样。”所以,一个合理可欲的社会必须是按照基本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人类共同体。

    问题是,人们是先确立正义的基本原则,然后依照该原则来建立社会?还是先有了社会,然后再寻求某种社会普遍认同并遵守的正义原则?罗尔斯改造并利用了西方近代社会政治哲学理伦,尤其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新的解释和论证。按照他革新了的社会契约论思路,社会的建立与正义原则的确立是同一社会化过程的产物。在近代社会契约论者的理论中,比如,在霍布斯、洛克的理论中,正义只是人们协调利害关系而人为制定的诸多行动原则之一,是人性自私这一天然事实前提下被动产生的消极的政治伦理产品。罗尔斯以为,这样的解释并不合乎现代民主社会的实际。建立社会的目的当然是因为社会地生活比单个人孤独地生活更为有利,譬如说,更为安全、更多福利、生活更为丰富,等等。但是,要建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仅有实际利益的考量并不充分。社会需要人们之间的合作而不仅仅是竞争。而社会一旦产生,建立并保持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实际功利,哪怕是功利主义者所说的那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必须是兼顾效率、公正和秩序的民主社会。当现代社会已然找到创造效率的有效方式,也就是说,当效率已经不再成为现代社会的疑难问题时,社会公正就具有了头等重要的意义。事实上,现代社会的根本问题正是如何达成基本公正的问题。在此情形下,正义就不只是消极的,同时也具有积极的社会规导作用。考虑到这一点,罗尔斯提出并论证了他的核心理念“公平的正义”,将她视之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础和理想。

    “公平的正义”必须是普遍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社会正义制度化,成为具有普遍有效规范作用的基本原则。但是,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并不相同。柏拉图的正义秩序显然是一种具有严格社会等级规定的秩序,即先天禀赋不同的社会各阶层各就其位,各安其所,如此即为正义。这是一种贵族式的民主正义,与之类似的还有现代精英民主的正义主张。罗尔斯反对这些主张。他坚信并坚持的是一种平等的、甚至是“平均主义的”正义理念和理想。人们在建立并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时,当然首先要确立每一个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也就是基本自由。这是正义的第一原则,也是建立社会正义秩序的前提。其意味类似于“产权”之于公平交易的在先性。没有明确的产权界限,不用说公平的交易不可能,就是最起码的交易也难以成功达成。在无法辨认交易的主体之间,难以发生交易行为,就好像两个相互模糊的商人无法成交买卖一样。所以,罗尔斯把基本自由人权看做是宪政自由,是必须首先通过国家宪法来确认和规定的基本权利。